李川夫妇在海防路上拥有一套面积达112平方米的房屋。夫妇俩养育了3个子女。二女儿李丽患有精神病,既未结婚也没有工作,平日生活全靠李川夫妇照顾。1997年,李川夫妇和子女们商量后汀立家庭协议:两人百年后,房产由李丽继承,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2003年12月,李川夫妇又改变了主意,认为二女儿精神病那么严重,根本没有处分能力,不但房子不能给她,并且自己夫妇的所有财产都不应由其继承,应把她送人精神病医院生活,于是重新订立一份新遗嘱:由小女儿李云继承这处房产。2004年5月,李川因病去世。家庭为房产由谁来继承起风波。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其死后就如何处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财产充分表达意愿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只要遗嘱或遗赠人有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和遗赠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嘱或遗赠处分的财产确属遗嘱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和遗赠内容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国家均予以认可,在遗嘱人和遗赠人死后,可按他们所立的遗嘱或遗赠分割遗产。
但在某种情况下,公民所立遗嘱或遗赠是要受国家法律的限制的,那就是在法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所立遗嘱或遗赠就是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如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并没有对自己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而只是处分了其中一部分,剩余的部分仍可依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能分到遗产,并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则被继承人的遗嘱或遗赠仍然有效。
在遗产处理时,当被继承人死亡,所立遗嘱或遗赠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
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李力l夫妇订立新的遗嘱,由小女儿李云继承房产。但由于其二女儿有精神病,如果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房屋居住,就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李川夫妇立遗嘱将房产等财产全部由小女儿继承,其遗嘱就不能全部有效。如果房屋较大,可以由二女儿和小女儿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