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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吗?放弃之后又反悔行吗?

时间:2013-03-05 | 作者:佚名

原告张亮(系被告张强、张敏之兄)于1999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外省某市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被告张强于 2001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本市日用化工厂工作。其妹张敏也已结婚,和其丈夫居住在一起。家中老父已早年病故,因此被告张强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2002年8月,王某病故。原告张亮、被告张强和被告张敏三人一起为母亲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期间,原告张亮用自己的5000元钱偿还了母亲已经到期的借款。在商量家里的电器、家具等物的遗产继承时,原告张亮当即表示,自己因在外市工作,没有对母亲尽多少赡养义务,而且母亲死后,没有留下什么值钱的东西,因此自己表示放弃继承。此后,被告张强、张敏二人在清理遗物时,在母亲的一件旧衣服里发现了一张4万元的定期存折。原告张亮知道后当即反悔放弃继承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遗产,并要求5000 元债务应用该存款清偿。张强、张敏不同意,认为,原告张亮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继承权因此而消失,他无权再提出分割遗产并要求补偿其偿还的5000元债务,拒不同意和原告张亮共同分割母亲的遗产。为此,原告张亮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承认自己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是属于继承人本人的一项权利,他有权放弃。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放弃继承权者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于放弃继承直接涉及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应当由具有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本人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表示放弃继承。

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为放弃继承权设立其他条件,任何附条件的放弃继承,均视为没有附条件的放弃继承,即所附条件一律无效。

第三,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就是说,只要继承人本人有关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需要经过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或人民法院的批准等。

第四,放弃继承的表示一般应用明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可认定其有效。”

第五,放弃继承的期限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继承开始之前,被继承人并未死亡,就谈不到什么放弃不放弃遗产的问题,即使表了态也不起作用。而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了。

第六,放弃继承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其放弃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如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赡养义务,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那么被扶养人的利益就会遭到严重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第七,关于放弃后又翻悔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上述案例中,张亮所做出的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在不知有 4万元存款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因此其反悔是有一定理由的。况且,他以前所做的放弃也只是对该4万元以外的遗产产生效力,对该4万元遗产,张亮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同时,张亮的反悔是在遗产处理前所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张亮的反悔予以承认。至于其母亲留下的5000元债务,张亮所提出的用遗产进行清偿,也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债务清偿后,剩下的遗产再在继承人中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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