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有权代位继承遗产吗?
孟静半岁时,父亲因病去世。2岁时,母亲改嫁了,孟静也随母亲来到继父曹军家生活。曹军离异,家中有一个与前妻生的4岁儿子曹伟。曹军对孟静不错,比较关心和照顾孟静。2000年,孟静25岁了,经人介绍和村里的小伙子李刚结婚了。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孙红。孟静有一天感觉肚子很痛,就去医院检查,不料竟然确诊为直肠癌。2008年冬天,孟静因病去世。2010年1月,曹军在去乡里办事的路上遇到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处理完曹军的后事,曹伟和孟静的母亲商量如何处理遗产。这时,李刚找到曹伟,主张女儿孙红有权继承曹军的遗产,但遭到曹伟的拒绝。双方争吵起来,村委会调解也无效,最后闹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遗产。我国炫S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可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晚辈直系养亲、晚辈直系继亲。本案中,孟静自2岁起就随生母来到继父家生活,一直到25岁出嫁结婚。可见,孟静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孟静属于与被继承人曹军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孟静与李刚结婚后生有女儿孙红,孙红是孟静的生子女。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孙红可代位继承曹军的遗产,曹伟的反对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