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吗?
谭龙是村里的木匠,和妻子生有一个女儿谭晶,但谭龙重男轻女,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可是谭龙的妻子身体有病,不能再生育了。于是谭龙就与妻子收养了一个男孩,起名为谭牛。谭晶和谭牛年龄就相差3岁,两人性格相投,谭晶经常领着谭牛去村里四处玩耍,村里人见了都说这姐弟俩真亲啊。2003年,谭龙的妻子因病去世。2005年,谭晶大学毕业后在乡政府工作,2007年,谭牛大学毕业在一家外资银行工作。两个孩子这么有出息,谭龙感到非常欣慰,惟一不放心的是姐弟俩都至今没有结婚。2008年,谭龙也因病去世了。临终前,谭龙告诉了谭牛有关他的身世秘密。谭牛按照养父谭龙告诉的线索去寻找亲生父母,可找到后,发现亲生父母早就离婚并先后去世了,只有一个亲生哥哥王霖还活着。王霖是生意人,生意做得不错,但是一直未婚,兄弟俩相认了。2009年1月,谭晶遭遇车祸身亡。谭牛继承了谭晶的遗产。2010年2月,王霖被生意场上的对手打败了,自信要强的王霖很颓废,几天后就服毒自杀。对于王霖的遗产,谭牛也想继承,但是王霖继父的儿子认为谭龙没有权利继承。于是谭牛起诉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收养人是否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继承法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谭龙的养子谭牛和生女谭晶系养兄弟姐妹,依法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谭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谭牛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谭晶的遗产。谭牛与其亲兄弟王霖虽然相认了,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即使在王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谭牛也没有权利继承王霖的遗产。故法院不应当支持谭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