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有权代位继承遗产吗?
董昌乐与妻子离婚后,经人介绍同本村的丧偶妇女耿月结婚。耿月嫁过来时,还带着3岁的儿子张瑞。董昌乐与前妻有一个5岁的女儿董华。董华和张瑞相处得不好,两人经常吵架打架。2003年,23岁的张瑞结婚了,与妻子在村西头居住。由于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05年,张瑞和妻子收养了一个男孩,起名叫张兵,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2008年,董昌乐得了高血压和心脏病,不能受刺激,家里人都很注意。2009年,张瑞在同村里的村民抢救山林火灾时,不幸遇难身亡。2010年,董昌乐与同村的老牌友因琐事争吵起来,一激动,高血压和心脏病同时发作,被送到医院抢救后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过了几天后,病情再次加重,很快就去世了。料理完董昌乐的后事,董昌乐的家人开始商量如何处理他的遗产。这时,张瑞的妻子主张儿子张兵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但董昌乐的女儿董华不同意,理由是张瑞不是父亲董昌乐的亲儿子,张兵也不是张瑞的亲儿子,他们都无权继承遗产。双方争吵不休,后来闹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遗产。我国ti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我国后1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可见,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晚辈直系养亲、晚辈直系继亲。
本案中,张瑞3岁时就随母亲来到了继父董昌乐家生活,一直到23岁结婚,与继父已形成扶养关系。2005年,张瑞收养了张兵,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故张兵是张瑞的合法养子。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现在养父张瑞先于养父的继父董昌乐死亡,则养子张兵有权代位继承董昌乐的遗产,董华的阻挠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