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和肖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感情破裂,于2002年离婚。由于两人都没有其他的住房,于是离婚不离家,还是一起住在原来的住房中。通过长期磨合,两人的关系慢慢变好又产生了感情,于2003年开始同居,但没办理复婚登记。2004年,肖某生下一女后就辞职在家做家庭主妇。此时文某的事业也走上轨道,两人购买了新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文某的名字。2007年,文某意外去世,文某的父母找到肖某要求得到文某的全部遗产,而肖某认为自己和文某虽没登记,但是共同生活多年并有小孩,自己也是有继承权的。
我国婚姻缔结实行登记制,凡要获得正式夫妻身份,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为有效。有了正式夫妻身份,才能依法取得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 3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 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因此,被确认为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肖某和文某离婚后又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只能视为同居关系,肖某对文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可以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肖某是文某生前扶养的人,适当分得一定遗产。同时肖某与文某生育的女儿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而且因其系未成年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与祖父母共同继承遗产时,还应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