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婿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再婚后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遗产吗?
薛芳与刘光结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刘婷。薛芳的父亲早年去世。薛芳的母亲身体不好,薛芳和刘光带着刘婷,经常回去看望母亲。2000年,薛芳常常感到身体不舒服,于是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竟然是癌症晚期。几个月后,薛芳去世了。薛芳的母亲非常伤心,常常以泪洗面,有时一整天都不吃饭。刘光就每天带着刘婷去照顾岳母。时间长了,薛芳的母亲也离不开刘光了。于是,刘光索性将薛芳的母亲接到家中一起住,好方便照料老人。薛芳的母亲很感动,逢人便说刘光对自己非常好,自己太有福气了。2005年,刘光经人介绍又与同村的王华结婚了。婚后,薛芳的母亲仍然住在刘光家里,一家人和和陆陆,相处融洽。2010年8月,薛芳的母亲因病去世。家人将其安葬后,清理薛芳母亲的遗产,共有10万元存款。刘光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有权继承遗产,薛芳的哥哥薛强没有反对。这时,刘婷主张自己有权代位继承外祖母的遗产,薛强不同意。薛强认为如果刘光继承遗产的话,他的女儿刘婷就不能再代位继承遗产。而且刘光后来又与王华结婚了,刘婷更无权代位继承遗产。双方为此争吵不休,最后刘婷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丧偶女婿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再婚后是否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因为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取得的对公婆或岳父母财产的继承权,是一种独立的继承权,与第一顺序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同等,因而不是代替配偶继承,也就不会影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其他法定继承权,更不会影响其子女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代位继承权。对此,《继承法意见》第29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可见,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在其母亲、父亲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仍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丧偶女婿刘光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丧偶女婿刘光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无论其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女儿刘婷代位继承外祖母的遗产。因此,刘光虽与王华结婚,但她的女儿刘婷仍有权代位继承外祖母的遗产。薛强的反对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刘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