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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是不是遗产?

时间:2013-03-03 | 作者:佚名

袁某夫妇共有4个子女,其中大儿子袁木在外工作,老二袁兵与老三袁刚住在家里,老四袁红出嫁住在丈夫家。袁某夫妇居住的是袁某父亲遗留下来的祖产。1987年,袁某夫妇将家里的房屋作了安排,老两口住一间,其余4间分给袁兵与袁刚一人两间,并写有字据一张。1991年袁某夫妇在一次外出时,因车祸双双死亡。袁木四兄妹处理完父母丧事后,为遗产发生纠纷。袁木、袁红认为该房为祖上遗产,应为袁家子女共同所有,父母生前做出的房屋处理无效,应将5间房屋共同列人遗产范围。袁兵、袁刚两人则反对这种说法,认为父母有权处分祖上遗产,且立有字据,将4间房屋分给他们两兄弟所有是既成的事实,不能推翻。

此案所涉及的问题就是,死者生前已合法处分了的财产应不应列入遗产范围?《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袁某夫妇享有对袁某父亲遗留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生前就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们将房屋分出四间给袁兵和袁刚一人两间,属于行使对自己财产处分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何况,袁木、袁红均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此该房的处理也不违背继承法的精神,因此这种处分是有效的。处分后,这四间房屋的所有权已属于袁兵、袁刚二人所有,不再属于袁某夫妇,因此也不属于遗产了。而剩下的一间才是袁某夫妇的遗产,由袁木等四兄妹共同继承。公民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除了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以外,也包括赠送给其他亲人或亲属以外的人,或者捐献给国家和集体。不管如何处分,只要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就予以认可。因此,死者生前处分了的财产,不再列入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另外,对已分家析产以后,被继承人立遗嘱改变其所有权,也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28日(1985)民法字第12号《关于对分家遗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指出:“一九五三年张文x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一九五五年张文x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儿子张xx‘继承’……我们认为……于一九五三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理并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X夫妇于一九五五年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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