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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分得遗产吗?

时间:2018-02-04 | 作者:佚名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分得遗产吗?

  仲杰在家排行老三,他有两个姐姐。两个姐姐早已出嫁。2004年,仲杰同一起外出务工的姑娘沈婉结婚,2005年,女儿仲娟出生了。2008年,仲杰的父亲去世。仲杰的母亲一人居住太孤单了,于是就搬去与仲杰一起生活。起初,仲杰对母亲还不错,但时间长了,母亲身体又越来越差,仲杰就嫌弃母亲了,总是找茬与母亲吵架,有时连饭也不给母亲吃。2009年6月,仲杰又因为琐事与母亲争吵起来,这次吵得特别厉害,仲杰竟然将母亲推搡出门外,不让进家。母亲只好来到村里一间废弃的小屋住下。村里人都骂仲杰没人性,可仲杰不理睬。仲杰的两个姐姐劝说母亲去自己家,可母亲坚持不去,认为在农村就应该儿子养老。2009年10月,仲杰和沈婉遭遇车祸,仲杰死亡,沈婉重伤。2009年底,仲杰的母亲因病去世。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仲杰的两个姐姐要继承和分割母亲的遗产。这时,沈婉提出女儿仲娟也有权分得遗产。仲杰的两个姐姐认为仲杰虐待、遗弃母亲,应丧失继承权,他的女儿仲娟自然就无权分得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仲杰虐待母亲,并将年老多病的母亲推搡出家门,使母亲无家可归,只能暂时居住在废弃的小屋中,无人照顾。这属于遗弃行为,依法应当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杏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因此,法院应当按照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仲杰丧失继承权。但同时根据1继承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乂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继承人仲杰丧失继承权的,他的女儿仲娟不得代位继承。但是由于他死亡,他的妻子沈婉重伤,女儿仲娟还未成年,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依法可适当分给遗产。但这不属于代位继承的性质,而属于酌情分得遗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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