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余某系夫妻,两人结婚后因性格不合,诉讼离婚,法院下达离婚判决书,准予二人离婚。两天后,余某遭车祸死亡,此时,张某是否拥有对余某财产的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即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继承对方的遗产。因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夫妻身份丧失,从而也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再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确定能否继承的关键。
离婚期间,不管是行政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没有取得离婚证、法院签发的离婚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没有生效,夫妻的身份关系就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就依然存在,因此在此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仍有权以配偶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如果法院第一审判决是依法准予离婚,但当第一审判决下达后,还有巧天的上诉期,凡在巧天以内,有一方上诉的,一审判决便不再生效,当事人的争议必须以二审判决为准。即使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也要等过15天的上诉期,两方都未上诉的,一审判决才正式生效。此外,对于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 33号《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应以有无原审法院的通知为准。凡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或一审判决已不生效,进人第二审程序,如一方死亡,因双方婚姻关系还未正式解除,另一方仍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中,余某与张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余某死亡的日期在上诉期内,所以,两人的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故张某拥有对余某财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