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能作遗嘱见证人吗?
黄勇和妻子生有三个儿女。女儿早已出嫁,嫁到外村了。大儿子已经结婚,并生有一个男孩,是黄勇的掌上明珠。二儿子尚未结婚。2007年,黄勇的妻子得了严重的抑郁症,喝农药自杀了。2009年夏天,黄勇得了心脏病,不能受刺激。黄勇决定写份遗嘱,可是自己不会写字,于是就找到了好朋友于平。2010年1月23日,黄勇口述,于平代书遗嘱。当时自己的女儿黄慧也在现场,于平写完后,自己签名之后让黄勇和黄慧都签署了姓名,最后还标明了年、月、日。立下遗嘱之后的一个星期日,黄勇带着孙子去村里的河边游玩,孙子不小心掉到了河里,黄勇又急又怕,心脏病突发,还没来得及抢救就当场死亡了。黄勇死亡后,三个子女协商如何处理黄勇的遗产。黄惠主张按照代书遗嘱继承遗产,但两个儿子不同意,认为黄惠是继承人,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遗嘱是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父亲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黄慧起诉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能否作遗嘱见证人。本案中,黄勇不会写字,请好朋友于平代为书写遗嘱,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主要考虑到继承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作见证人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黄勇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好朋友于平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是黄慧作为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故继承人黄惠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不合法的,代书遗嘱无效。在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黄惠不能依照遗嘱继承父亲黄勇的遗产,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因此,黄慧的主张不合法,法院不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