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作遗嘱见证人吗?
柴芳从小家里很穷,她没有上过学,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姓名。2009年8月,柴芳得了重病,卧床不起。8月9日中午,她让孙子去叫邻居的好朋友包艳来家里有事。包艳当时正在自己家和前来催债的王克商议还钱的事情。听说病重的柴芳叫自己有事,赶紧领着自己12岁的孙子和王克一起来到柴芳家。柴芳身体很弱,没法坐起来,声音非常小,包艳得凑近了才能听清柴芳说的是什么。柴芳示意包艳帮助自己写一份遗嘱,柴芳一边说,包艳一边写,遗嘱的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房屋留给我的儿子。我的存款4万元,其中3万元留给我的女儿,另外1万元留给我多年的好朋友包艳。”包艳写完后,又给柴芳念了一遍,然后让柴芳签署了姓名,自己也签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包艳看到王克和孙子也在旁边,就让他们也签署了姓名。2010年3月,柴芳因病去世。柴芳的家人将柴芳安葬后,包艳来到柴芳家,要求按照遗嘱受领1万元存款。柴芳的家人不同意,双方争吵起来,于是包艳起诉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受遗赠人及其债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遗嘱见证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主要考虑到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辨别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为见证人,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故不能作见证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因为受遗赠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见证人难以保证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法律之所以规定受遗赠人的债权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其与遗嘱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难以保证证明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柴芳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包艳属于受遗赠人,依法不能作为见证人。包艳的孙子只有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包艳的债权人王克是受遗赠人的债权人,依法属于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故柴芳的代书遗嘱的上述三个见证人依法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柴芳的代书遗嘱无效,包艳无权按照遗嘱受领1万元遗赠,法院不应当支持包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