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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吗

时间:2018-01-06 | 作者:佚名

  伪造遗嘱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吗?

  叶霞和丈夫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小儿子在乡镇企业上班。2005年,叶霞的丈夫去世。2006年,大儿子和小儿子先后结婚。2009年大儿子于冷去镇里赶集,在路上遭遇了抢劫,被捅到要害处3刀,性命虽然保住了,但从此身体很虚弱,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家中生活非常困难,还常常靠母亲叶霞接济。2009年底,叶霞经常胃疼,在大儿媳妇的陪同下去乡医院检查。结果一出来,所有人都吓了一跳。身体一向结实的叶霞居然被查出来是胃癌晚期。这时正好赶上叶霞所在的村改造,叶霞的3间破瓦房一下变得很值钱了。叶霞原本想立下遗嘱,安排好后事,但没想到病情恶化得非常快,不到半个月,叶霞就去世了。在如何处理叶霞遗产的问题上,两个儿子的意见不同。后来,小儿子于寒竟然拿出了叶霞的遗嘱,遗嘱内容为房屋和存款3万元全部留给小儿子于寒。大儿子于冷一看遗嘱的笔迹和签名都不是母亲的,那份遗嘱明明就是弟弟于寒伪造的。于是,于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伪造遗嘱的于寒依法丧失继承权。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伪造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承法》第7条第四项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于寒伪造母亲叶霞的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全部房屋和3万元存款留给于寒,这侵害了于冷的合法利益。于冷车祸后,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家中生活非常困难,还常常靠母亲接济,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显然,于寒伪造母亲叶霞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于冷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中,于寒依法应当丧失继承权。于冷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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