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权继承著作权吗?
孟家村的孟宝田很有才气,除了在家务农之外,他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写小说和诗歌。起初他只是将此作为休闲和消遣,后来就真正成为了爱好。日积月累,他写了很多小说和诗歌。2009年冬天,孟宝田家来了几个出版社的工作人员,在翻看了孟宝田的作品后,他们当场挑选了5本小说,并与孟宝田签订了小说的正式出版合同。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有权出版这5本小说,并于小说出版后的3个月内给孟宝田支付稿费5万元。2010年3月,小说出版了,但这5万元稿费,出版社久拖未付。2010年8月,孟宝田因病去世。他的女儿孟凡香在清理父亲的遗产时,发现了那5本小说的出版合同以及父亲原创的不少小说和诗歌文本,孟凡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父亲的著作权,于是一方面向该出版社催要稿费5万元,另一方面联系其他出版社出版父亲的其他原创小说和诗歌。但是出版父亲5本小说的出版社认为,著作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继承人无权继承。双方争吵起来,于是孟凡香就起诉到法院,主张继承父亲5本小说的著作权,并要求该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著作权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公民的著作权是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是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六项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见,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有权继承。具体是指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
本案中,被继承人孟宝田死亡,他的女儿孟凡香作为合法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孟宝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但无权继承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因此,孟凡香仅有权要求出版社支付父亲孟宝田5本小说的稿费5万元,但无权要求继承父亲那5本小说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