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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权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吗?

时间:2017-12-10 | 作者:佚名

  陈家村是县里有名的穷村,几任村长都想尽了各种办法试图改变现状,但都没有成功。2004年7月,陈家村穷则思变,在新任村长陈猛等村干部的带领下,对村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制改造。陈军的母亲也分到了100股,每年年底能收到红利5000元,有时市场形势好了,还能收到8000元的红利。2009年5月,陈军的母亲下地干活时,忽然跌倒后猝死。陈军非常难过,安葬了母亲。2009年年底,又到了村里发放红利的时候,陈军却没有收到红利,于是去找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询问。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答复说陈军的母亲死亡了,股份被村委会收回去了。陈军不同意这样处理,认为母亲的股份自己有权继承,红利也应当由自己领取。于是双方争执起来,互不相让。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第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证券、认股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等。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陈军母亲持有的100股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是陈军母亲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陈军有权继承。陈家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陈军有权要求村委会工作人员将母亲股权证的持有人姓名变更为自己,并有权要求发放红利。如果村委会工作人员不予以配合,陈军可以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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