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生前处分行为与遗嘱相反时,遗嘱有效吗?
杨永利和妻子生有三个儿女。2005年,杨永利的妻子因病去世。2008年5月5日,杨永利亲笔写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将6间房屋留给三个子女,每人2间,存款3万元留给我的大女儿杨梅。”遗嘱上签署了杨永利的姓名,还标明了年、月、日。2009年,杨永利的小儿子想在村里开一家小商店,缺本钱,于是就找到父亲要钱。杨永利二话没说,立刻就将自己的3万元存款给了小儿子。小儿子问父亲这是借给自己的还是送给自己的,父亲斩钉截铁地说,“当然是送给你的了,难道父子之间还能像外人一样吗?”2010年8月,杨永利因病去世。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对于3万元存款的问题,大女儿杨梅和小儿子争吵起来。大女儿杨梅说,父亲的遗嘱说得很清楚,这3万元存款是留给我的,当初父亲是看你着急用钱,暂时借给你的,现在父亲去世了,你应当将那3万元还给我。小儿子当然不愿意了,争辩说父亲当初是将3万元送给我的,我现在为什么要给你3万元?双方争吵得很厉害,最终兄妹翻脸,杨梅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人生前处分行为与遗嘱相反时,遗嘱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本案中,虽然在2008年5月5日的自书遗嘱中,杨永利是将3万元存款留给大女儿杨梅,但是在2009年,杨永利将3万元存款赠送给了小儿子开小商店,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对3万元遗产的处理做了变更。货币的所有权随着货币的交付而转移,当杨永利将3万元存款赠送给小儿子之后,3万元的所有权就已经由杨永利转移给了小儿子。根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遗嘱人杨永利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部分财产3万元存款在继承开始前转移了所有权,遗嘱则被视为部分被撤销。因此,遗嘱中关于3万元存款留给大女儿杨梅的内容已经被撤销,杨梅无权要求弟弟将3万元存款还给自己。故杨梅的要求不合法,法院不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