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前言(开场白):(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开庭前作了哪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
代理意见:(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年月日
民事代理词是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在审理或裁决过程中集中发表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演说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是制作代理词的法律依据代理词的目的和作用,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不容他人侵犯,阐明和支持委托人的理由和请求,或者批驳对方的错误观点,提出否定对方的理由和请求
代理词由首部、前言、代理意见和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称谓,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代理词”,另起一行顶格写“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文书名称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二)前言
简要说明担任代理人的法律依据,受单位指派或受何人委托担任本案何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开庭前所作的调查工作,表明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和代理意见要点。
(三)代理意见
这是代理词的重点。代理意见是被代理人意图的真实反映,是其诉状或答辩书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基本写法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合法行为或合法权益事实,利用证据和援引民事实体法、法规、政策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进行具休、深人分析;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向法庭
提出请求,以维护被代理人的正当权益。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语言朴实、生动。从表达方式上看,采用议论的方法,分点论述,每段的第一句应为本段的中』合论点,也为整个代理词的分论点。
(四)尾部
包括结束语、致送法院名称、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结束语应总括归纳正文的观点,重申诉讼请求。
范例一
原告李xx诉被告梅xx遗赠抚养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为其代理诉讼,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接受本案后,我走访了证人,阅读了案卷,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了解了本案事实,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梅xx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
原告李xx系孤寡老人,无依无靠,本案被告梅xx系李xx 的侄子。因为李x火年岁已高,目前生活无人奉养,死后无人安葬,遂与梅xx协商,于2000年2月1日在村委会主任章xx、村支书陈xx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协议内容为:属于李xx所有的位于xx县xx街5号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平房两间在李xx死后归梅><><所有,协议订立之日起该房子由梅 xx使用,李xx搬至梅xx家居住,由梅xx抚养,死后对其厚葬。该合同于同年2月19日经xx县公证处公证。协议订立后,李xx即将房屋腾空交给梅xx使用,同时搬人梅xx家生活。 2001年3月,经李xx同意,梅xx花费15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从上述订立协议的程序及内容可以看出,该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
二、本案被告即受遗赠人梅xx未尽抚养义务。
2001年3月,被告以翻修住房为由,让李xx借住在村委会, 6月份住房翻修完毕。但直至起诉时止,梅xx仍未接李xx回去居住。在2001年3月至今的近一年时间里,梅xx未按协议约定尽抚养义务,李xx靠帮人看仓库、捡破烂以及本村村民接济过活。为此,李xx多次找村委会、公证处反映情况,村委会、公证处曾两次组织进行调解,梅xx承认近一年来确实未尽到抚养义务,对不起老人,但推说自己实在太忙,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由于梅 xx缺乏抚养的诚意,调解无果。
三、梅xx应将xx县xx街5号房产的使用权返还李xx.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为遗赠抚养协议,受遗赠人梅><x对遗赠人李xx负有抚养的义务,而梅xx却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尽抚养义务,这一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取消梅xx受遗赠的权利,责令其返还房产使用权。
综上所述,被告梅xx未按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对李xx尽到抚养的义务,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取消梅xx接受遗赠的权利,返还xx县xx街5号房产的使用权。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xx
二00二年x月x日
[范例二I
李xx与梅xx遗赠抚养纠纷一案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为其代理诉讼。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李xx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梅xx,经公证以后,梅xx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系对《赠与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错误认定所致。
上诉人李xx与梅xx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以遗嘱的形式作出的,在公证的过程中,经办的公证员本应公证该遗嘱,却另行起草《赠与书》进行公证,对于只上过两年学的李xx,当然不可能知道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尽管如此,该赠与书的内容仍然是在遗赠财产的同时,梅xx必须承担李xx的生养死葬义务。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仍然是遗赠抚养协议。且梅xx虽然占有李x x的房产,但是,按照协议的约定,该房产在李xx死后才归梅x
x所有,所以,只有在李xx死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然为李xx。而一审判决认定《赠与书》有效,梅xx已经取得了李xx的财产所有权,显然是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所致。
二、第一审判决认定梅xx对李xx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认定梅xx与李火只在鉴订了赠与书以后,双方关系尚好,其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梅xx向李x ><提供了生活日用品及钱物均是事实。但客观事实是,梅xx在《赠与书》公证以后,仅向李xx提供了部分钱物,与李xx维持日常生活需要相差悬殊;且梅x火在占有了李xx的房屋以后,用该房屋经营饭店和旅店,却不再提供任何生活用品和钱款,李xx的生活靠拾破烂、帮人看仓库和20多名群众以及村委会的接济和帮助来维持。事实证明,梅\><与李xx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意图,就是企图侵占李xx的财产,在得到遗产以后,即不再承担抚
养义务。对于这种违背社会公德的恶意行为,一审判决却予以支持,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破坏了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一审判决将遗赠抚养协议当作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赠与书为合法有效的有条件的赠与合同,从赠与生效之日起,所赠的房屋即归梅xx所有,同时梅xx承担李x x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这两个内容同时生效。这一认定混淆了遗赠抚养协议与赠与合同的法律界限,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正义、等价有偿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池接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关于“抚养人或者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适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的规定。一审判决在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判令在遗赠人死亡前其遗赠物就已经转移了所有权,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将遗赠抚养协议错误地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且无视梅xx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而错误地判决李x x的财产归梅xx所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决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返还被梅xx侵占的房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xx 二oo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