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是小学教师,其丈夫是某军区炮兵连的战士,二人结婚后就分居两地,而且婚后5年一直未生育子女。两人感情逐渐冷淡。刘平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不知涉及军人诉讼,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1点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涉及军人的离婚诉讼的管辖应该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该军人是文职军人,则仍按一般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军人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该军人是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向自己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应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向对方住所地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刘平为非军人,其丈夫是非文职军人,依照规定,她可以向自己的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