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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

时间:2011-01-05 | 作者:佚名

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求

诉讼文书的制作需要制作者有较好的文字能力与写作技巧。针对不同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制作的需要来选择文种,在选材、结构、表述、语言等方面不仅要符合法律文书的程式,而且必须做到文理通顺。

(一)选材要真实、准确,有针对性

诉讼文书中的事实材料必须绝对真实。无论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或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纠纷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凡是写进诉讼文书的材料,还要求列举出足以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旁证材料的事实不能写人诉讼文书。因为司法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若材料与事实有出人,就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损,严重的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生命权。诉讼文书中的事实材料是处理案件或定罪量刑的依据,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应使选用的事实材料与适用的法律条款完全对应一致,理由须明确充分。

(二)诉讼文书的格式要符合法定规范

诉讼文书具有国家公文的性质,而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用。为了准确无误地实现这种效能,各类诉讼文书都规定了具体明确的格式结构,必须严格遵守。

(三)诉讼文书的语言必须准确、精练、朴实

对诉讼文书的语言要求主要体现在准确性、精练性、朴实性三方面:

1.准确性

准确性是对诉讼文书语言的第一位要求,诉讼文书的内容从头至尾都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当事人的情况要准确无误,案情事实要准确无误,适用法律要准确无误,语言修辞要准确无误,标点符号也要准确无误。不能有失实、夸大、缩小、虚构、歧义、模糊、矛盾的现象。在语言文字的组织运用上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文风严谨,逻辑严密。

诉讼文书的准确性还体现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法言法语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能准确表达法律概念的标准用语,必须认真使用。

2.精练性

诉讼文书应简明扼要,概括地表达出完备的内容。要求主旨明确,行文干净利落、概括、言简意赅。不说空话、套话,不拖泥带水,将与主旨无关的字、词、句、段删去。

诉讼文书的语言贵在精练,言虽简略,理皆要害。但不能苟简,不能言简而意缺。

3.朴实性

诉讼文书要求朴实无华,直笔叙述,一是一,二是二,是则是,非则非。最忌夸张渲染比喻描绘。如“血肉横飞”、“皮开肉绽”、“盗窃成性”、“贪得无厌”等词不宜使用,而应直接写出具体的伤情、损害、物品、金额、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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