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向王建国提出离婚,王不同意,陈便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便驳回陈静的离婚请求。陈静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居住。王建国思考再三,认为强扭的瓜不甜,干脆离婚算了。但他听说,按照法律的规定,一方起诉离婚后,在半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离婚。王不知这个规定对自己是否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规定明确是针对原告即起诉一方所作的限制,对于王建国来说,不应受此限制。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陈静撤诉后的任何时间内,王建国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如果陈静要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半年内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当然,如果有了新情况、新理由,如矛盾激化或陈静发现对方的严重过错行为等,还是可以在半年内起诉的。这条规定也适用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撤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