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丛林系死者张海涛的父亲,为主张张海涛的人身保险赔付12万元的继承权,将儿媳黄梅梅、孙子曾阳阳、继孙女黄小平告上法院,认为三被告不具有合法继承权,而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为原告张丛林一人。张海涛生前从事化工工作,1998年单位为员工投了人身伤亡团体保险,1999年张海涛因病死亡,获保险赔付12万元,但保单上未注明受益人。三被告人主张该保险赔付应由原告、被告人共同受益,共同继承,原告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受益资格,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为唯一合法受益人。对于曾阳阳,原告辩称,其原名张向阳,是死者张海涛的亲生儿子,1991年其母与张海涛离婚,儿子张向阳随母生活,其母在未征得张海涛同意时,擅自将张向阳改名曾阳阳。因此,曾阳阳再也不是我张家子孙,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受益人资格。
原告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孙子曾阳阳,系死者与前妻的婚生子女,夫妻离婚后,判决随母生活,依《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张海涛与其妻离婚后,其子曾阳阳仍然是他们两人的子女,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还查明,张海涛生前知道儿子改姓后,并未向前妻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而是照常履行抚养义务,按月支付生活费 300元和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每两周接回儿子和自己团聚一天,事实上他已同意了前妻为儿子改姓的决定。儿子姓什么,跟谁姓,并不是决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决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是血亲关系形成的血缘纽带,法院由此认定曾阳阳是张海涛的亲生儿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