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于2003年收养一男孩。不久丈夫因病身亡,赵因生活困难决定改嫁,并要带走养子。其公爹坚持要留下孩子,为此发生争执。某法院处理此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小孩子刚刚两岁,应由母亲抚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个小孩子是收养的,农村有爷爷收养孙子的习俗。另外,她公爹的两个儿子一个已死,一个做了绝育手术,如赵把孩子带走,就会绝后。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是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相同的,反映在抚养关系上也是一致的。所以,无论养父与养母哪一方死亡,在世的一方都仍然有抚养养子女的义务。本案例中赵某在其丈夫死后,要求带走养子改嫁是合理合法的,其公爹加以干涉是错误的。当然,丧偶儿媳妇改嫁时,如爷爷愿意抚养孙子,儿媳妇又同意,在不危害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协商由爷爷抚养的。因为《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爷爷要抚养孙子是有条件的。现在,赵坚决要求抚养养子,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她的请求,并耐心做其公爹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