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依法处理的书状。也叫行政起诉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死亡公民的近亲属,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承受权利人。无论原告的身份如何,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xx,男,生于19x 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xx省xx市xx镇xx村人。
被告:xx省xx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案由:非法收容审查、侵犯人身自由。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为扣押“人质”索款,对原告收容审查是违法和无效的。
2.判决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人民币67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关押而造成的损失计30917.05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和胞弟冯x x于x X x x年4月23日同居住xx市铜陵新村的杨xx合伙经营家具,租用铜陵路宋xx的房子作为加工场地。当时原告兄弟以两套家具、一张西式床、一个梳妆台,折价3833.92元作为投资。在加工中,原告单方购置材料支付3109元,付加工费(含工资)2907元,运输费1920元,房租费420元,合计投入人民币共12198.92元。一共生产出7套家具(含入股2套在内),合伙对方杨xx卖掉一套,还有2套存放在房东处,下余4套由我们于xxxx年10月4日拉到浙江省推销。双方合伙经营账目还未清算,xx市
效区公安分局派民警李xx、孙xx于xxxx年11月1日夜里约10点钟到我家以“盗窃罪”为由,强行将我押往xx市,关进扣留所。
11月7日上午,被告的工作人员李xx和孙xx提审时,我又将办家具厂和卖家具的经过说了一下,李xx说我不老实,抓住我的头发往墙上撞了三四下,当时我头痛眼花,跟着又是一脚踢了我的下胯,我疼得说不出话来,清醒后我说交代的都是事实。被告工作人员李x x说“你不老实,我关你3个月,再关你6个月”。
11月28日,被告工作人员李xx和一位青年警员来提审我,李xx问我在押留所怎么样,我说实在受不了,天冷没有衣服穿、没有被子盖,生病了,身上生疮烂了,还遭里面人打。李x x说:受不了,你写信回家要15000元到20000元来,放你。我没办法,只好答应了,信的内容是由李xx口授、我照写的。信写好后,由李xx幸去寄的。
xxxx年1月5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工作人员李xx拿来一份“见面材料”,我看后发现内容和我交代的不一样,不愿签字,李x x把我带到拘留所办公室,硬叫我签字,这份材料是被告作为报我劳教的“事实依据”。
原告被关押后,亲属多次前来交涉,被告仍坚持说要拿钱来才放人,否则送去劳教3年,并将劳教报表给原告的妻子看,以此威胁。原告妻子朱xx一再陈述这是经济纠纷,应当通过行政仲裁和民事诉讼来解决你们公安局不能扣押一方当事人,替另一方退索款物。被告仍以原告犯有“盗窃罪”为由不放人。原告妻子及其弟弟、姐夫等在xx市共住了两个多月,多次奔走城东派出所、郊区公安局、市公安局,并请求检
察机关出面解救,都无济于事。最后于xxxx年2月27日在省、市检察院的重视和帮助下,原告付给被告6700元,才获得释放。原告共被关押118天,交拘留所费用229.90元,亲属奔走,花费差旅费1700多元,影响家庭工业一份“垫片”合同的履行,造成损失43000多元。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盗窃罪不能成立,被告偏听合伙经营一方当事人杨X X的谎言,其工作人员李X X又接受杨X X贿赂的地毯,而导致贪赃枉法,做出了违背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部在1989年3月发出(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严肃指出:“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编等经济犯罪为名,直接擂手千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
做人质,替另一方遇索款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加以纠正。”被告明知故犯,法律难容,为此,具文起诉,请人民法院审查,依法判决,以维护法律茸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
I.释放通知书一份;
2.拘留所收据一张;
3.城东派出所收款6700元的收条一张;
4.李xx叫写的信件一封;
5.合伙经营家具的票据一叠;
6.原告妻子朱xx和有关人员交涉的谈话记录。
7.家庭工业“垫片”合同一份。
此致
xx市郊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xx(签名)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