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组成。
(一)标题
请示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拟制请示的标题,事虽较小,但常常见到一些“小毛病”,因此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不能文种合用。请示的标题只能“一文一种”,即请示的标题使用“请示”这一个文种。不能“请示,,“报告”两个文种合二为一。把“请示”“报告,,两个文种合用既违反了《办法》的规定,又给办文造成了混乱。
第二,不能“报告”代替“请示”。“报告”与“请示”在写法上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又有明显的区别,将另文叙述。“请示”上级机关必须答复,“报告”则不必答复。如果以“报告”代替“请示”,往往都给办文带来麻烦,往往不会得到答复,误时误事。
第三,不能“请求”“请示”联用。有的请示标题把请求请示联在一起使用,如“关于请求XXXXXX的请示”,这是不妥当的。请求中本身就包含着请求、申请的意思了,不必画蛇添足。
(二)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具有唯一性,即“一文一主”。请示只能送一个上级机关,不能同时主送几个上级机关。如果一项请示涉及不止一个上级机关,应当以主管此项请示的上级机关为主送机关,其他机关为抄送单位,避免职责不明,推倭扯皮,耽误处理。请示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请示的行文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三)正文
请示的正文一般由请示原因、请示事项和请示结语组成。
1.请示原因
请示应简明扼要地陈述请示的原因、依据。简要不等于简单,必须讲清情况,说明事实,提供资料,为请示事项提供充分依据。请示需要得到上级的批准、认可、同意,陈述的情况一定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为上级正确决断提供真实客观的东西。
2.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是文章的重点,是请示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批复、答复的具体事项。
请示事项首先应做到“一文一事”,即一份请示,只讲一件事情,只请求指示、批准、审定一个事项,不能“一文数事,’。如果一份请示中,提出数件不相关联的事项,就使上级无所适从、无法批复,影响工作。
请示事项的内容要写得具体,所提要求要切实可行,语言明确肯定,语气得体合规。
3.请示结语
请示的结语,一般常用“妥否,请批复”“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请审批”“请指示”“请批准”。有的请示使用“特此请示”作为结语,显得干净利索。一正文根据内容多少,采取不同的结构形式,内容少的一般采用篇段合一式,将请示原因、事项、结语列为一段;内容多的采用三段式,将请示原因、事项、结语各为一段。
(四)落款
请示落款的,标明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三、请示的种类
请示分为批准类请示、指示类请示、办理类请示。
(一)批准类请示
批准性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地方人大系统使用批准性请示较多的是,请求批准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文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报请批准的文件,应使用“请示”。
批准类请示的写法与其他类请示的写法相同,应注意,一是报批地方性法规,在请示的标题应加书名号,以示庄重明确;二是应将地方性法规的全文,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说明,列为文件正文的附件,便于审议。
(二)指示类请示
指示类请示,适用下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指示、解释、答复的事项。地方人大使用指示类请示较多的是请求对法律法规条文解释、答复的文件。这类请示,上级的答复一经发出,便有法定的权威和约束力,都必须遵守执行。-(三)办理类请示
办理类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工作中遇到无力解决或无章解决的困难,请求上级机关提供帮助支持办理的事项。这类请示,在地方人大机关公文中用得较多,如选举代表、人事工作的许多事项,如何操作都须报请上级人大机关指示,明确后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