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商店承包经营合同
x市第十一中学(以下简称甲方),将本校综合楼底层的两开间加北面楼梯间共约100平方米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基地,目前开办校办商店。为了改革管理体制,搞活商店经济,经个人申请,学校研究决定,由我校职工又x同志(以下简称乙方)承包经营,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以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
1.商店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承包经营,对商店全面负责。店名由乙方自定。并由乙方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及新帐户等一切手续.为保持学校正常秩序,学校设有学生服务部,乙方不准进校经营。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确保完成上缴学校利润及其他各项任务。
2.乙方每月上缴纯利润5000元给甲方,当月的利润在上月25日前一次付清,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查封商店,终止承包合同。
3.校办商店由甲方另装水、电分表。乙方按月向甲方缴交水电费。
4.甲方要求原校办工厂的5名大集体所有制工人由乙方安排使用,开支各项经费,乙方因难以受理,不能接纳,愿每月承付他们工资额的15%的金额交市保险公司作为他们今后的退休养老金,甲方表示同意。 6.校办商店纳税等一切对外开支由乙方负资。
6.乙方如需在商店原有基础上装修四面墙壁,可自费装修,但必须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自费装修部分不准拆除,也不能向甲方索要装修费.学校装备的电扇六把、吊顶灯七盏、大花吊灯二盏必须完好移交。
7.今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承包政策或规定如有变化,本合同有关条文与之抵触,双方应服从当时的承包政策或规定。
8。本合同有效期5年(从1988年10月1日---1993年9月10日)。合同到期提前三个月续订。本合同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倒本二份.分送xx市公证处、xx市教委勤工办。
乙方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