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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局工作报告

时间:2010-02-27 | 作者:佚名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从今年起,在全省城乡逐步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要把土地登记作为整个土地管理事业的基础工作来抓。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的一项国家制度。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对于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对于完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都有很大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区行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把土地登记作为整个土地管理事业的立足之本和百年大计来抓,用战略眼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按土地登记的范围与程序办事。

这次土地登记的范围,是全省城乡所有土地。具体要求是,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为单位,分户、分家地全面进行注册登记,在登记的基础上,给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及集体土地所有者,分别颁发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

土地登记分为土地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两大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土地初始登记,首先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再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最后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土地变更登记,是在土地初始登记以后,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变更原有的地籍资料,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三、搞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在前段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一年度起用五至六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土地登记任务,并要求对准予登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都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的标准。为此,土地登记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安排与部署,以县(市)为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土地登记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本着“积极“稳妥、科学、规范"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农业用地的登记工作,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根据详查验收成果和相邻各方签订的权属协议来进行;城市市区、(县)、(市)辖较大的建制镇以及县(市)辖较小的建制镇、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土地登记,则要分别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局制定的城镇(集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宅基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办法进行地籍调查后再登记发证,为保持工作计划的严肃性,要千方百计保证当年计划当年完成。还要把建立一套完整的卡、册、图、表、证相一致的地籍档案资料,作为整个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边登记边整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等先进技术管理,以逐步实现地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等先进技术管理,以逐步实现地

籍管理工作的自动化。

四、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土地登记关系到金省近千万户城乡居民和近五十万个用地单位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这项政策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任务,各地区行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建立由行署或市、州、县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登记工作的重要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抓好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要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并接受群众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为便于上级检查指导,各地开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的计划与实施方案,应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土地管理局

××××年×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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