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唐X X,男,29岁,X×市×X区X×公司第X工程队工人,住X X区X×门X×村l88号。
被控告人:陈X刚,男,52岁,××市×X区X X×公社X X×大队×队党支部书记,住X××X村。
案由:非法拘禁、殴打他人。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控告人陈X刚素无冤仇。l 992年3月3日晚七点左右,社员黄××来到我家说:“书记叫你去呢。"我即刻到八队队部·被控告人陈X刚已纠集他弟弟陈X华、陈X强和他的两个儿子(约二十几岁),还有社员王×X等五六人等候在那里。被控告人陈刚手里拿着一封信问:“这封信是不是你写的?"问得我莫名其妙,当即表示:“我没有写过什么信。"陈气势汹汹地说:“就是你写的,你他妈的还嘴硬!”说着走
上前来,左右开弓,给我几个大嘴巴。接着,他纠集来的那五六个人一拥而上,拳打脚踢,并用绳子将我捆起来。陈×华拿出一把菜刀威胁说:“你承认不承认?不承认,今天要把你的耳朵拉下来,还要把你的脑袋请下来呢!’’并用菜刀在我右耳后划了一个很深的裂口,肉都翻过来了,流了很多血。我仍然说:“你打死我也不能承认。"后来他们把我送到X X×派出所.经鉴定笔迹,无名信是别人冒我的名字写的。.一位姓刘的民警说:“打你是不对的,因为书记一时有气,你该把仇记在第三者身上。"就这样推出了事。我被打得浑身是伤,经工程队医务室诊断右胸软组织挫伤,右腿肌肉撕裂伤,局部瘀血,至今仍疼痛不能上班。我为此事找X X大队,大队推到公社,公社同意调查解决,但是一直拖延,迟迟不给解决。
被控告人陈×刚,利用职权,纠集亲信,私设公堂,非法捆梆、毒打无辜,大搞逼供信,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 43条,构成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罪。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追究被控告人陈X刚及其帮凶的刑事责任;
二、赔偿控告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X X市×X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唐××
1 992年3月1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