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蹲点调研中,我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关乎农业的现代化,而且关乎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地位。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看作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基石,我认为这并不为过。然而,基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农村集体经济普遍较为薄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面临体制机制障碍和资源资产缺乏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找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突破口?我在调研中作了一些思考。
传统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土地生产率高、劳动生产率低。解放后曾经试图以集体化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土地集中并未改变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50年代的土地改革、80年代的大包干和90年代末的“延包”政策,都是以土地重分到户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关系变化,虽然推动了农业生产力发展,但并未改变几千年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家庭内部分工结构,而且强化了农户占有小块土地并主要从事于自然经济活动的生产方式。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第一轮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以“统”的集中功能与“分”的灵活优势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经过30多年实践,家庭承包经营在“分”层面上虽然解决了农业生产组织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仍然在既有简单再生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没有带来生产方式和技术条件的改变。农村分工分业发展和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又引发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等新课题。集体经济在包产到户后极度萎缩,集体经营主体日趋薄弱,集体经营在“统”的层面上的功能被削弱,导致农业生产延续小规模、分散化、粗放式经营方式,成为“四化”的短腿。因此,对“统”的层面进行制度创新,重新构建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具有购销、金融、保险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集体经济,以此作为承接国家支农优惠政策的组织载体,配套进行乡村治理结构改革,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根本出路。
东部地区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以乡镇企业发展为契机重新塑造集体经济。广东省2013年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含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深圳市)已达3954亿元。江苏省2013年全省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达946亿元,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280亿元。浙江省2013年底共有29.7%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了股份制改革。温州、嘉兴市所辖28个县(市、区)累计量化集体资产558.3亿元。反观四川,现有47602个行政村中,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只有12847个,占行政村总数的26.99%,其中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633个,仅占有集体经济收入村总数的4.93%。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足,严重制约了我省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导致与东部地区在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收入、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上的巨大差距。
农村集体经济萎缩的直接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模糊。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是谁,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设立、具有什么法律地位。实践中通常以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造成农村治理机构和经济组织同构、基层自治职能与资产经营职能混淆。其结果是,要么没有谁管理经营集体资产,要么随意处分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制度障碍。因此,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最基本的途径是,重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做法是,以承包土地入股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理由:一是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在农村土地上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符合宪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定位。二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法有据,主体地位法定。二是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确立了农民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地位,既落实了集体所有权,又稳定了农户承包权。
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用法律确认的组织形式将农村集体经济职能从基层自治组织剥离出来,实现村集体的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经济事务“三分离”,既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和经济发展能力,又推进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占有股份,构建集体成员对于集体资产“按份共有”的关系,实现社员资格从“户籍身份”向“经济身份”转变,确立了股权的收益、继承、转让等权能。这样的制度设计在经济层面,可以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激活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拓展集体经济功能。一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农民对于土地的直接占有支配转变为股份持有,落实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配置的权能,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并以此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推进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二是依托土地股份合作社搭建对外合作平台,组建专业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构建专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法律上予以确立,这为其自主经营,按照市场机制,与工商资本合作实施二产联动发展创造了组织和制度上的条件。四是激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素资源开发利用能力,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承载金融等要素支持,满足了农村经济要素资源经营运行的规则条件,增强了资源经营和要素组织的能力,带动农村经济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转型升级。
在基层治理层面,集体经济实力增强,能够有效带动新农村建设,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保障,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能够为基层自治提供经济支撑,有效组织和协调农村社区管理,强化农村集体的感召力和组织能力,增强集体成员的集体认同感,提高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形成:党组织领导——基层自治——集体经济三方面相融协调、互为激励的农村经济社会治理结构。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实物资产转化为股份资产,增强了农村社会的流动性。农民带股份进城,既稳定农村生产关系,又为城镇化快速推进创造了条件。由此可见,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