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决定书包括刑事赔偿决定书和民事、行政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制作主体除了人民检察院外,还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书的制作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在此重点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赔偿案件审理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就是否赔偿所作的书面决定。
本文书格式由首部、赔偿请求人基本情况、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确认的事实和根据、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尾部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赔偿请求人为外国人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文号。由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赔偿”)、办案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达。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赔偿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赔偿具体事项及理由
应写明赔偿请求人xxx(姓名或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以何赔偿理由,要求xx人民检察院作何种赔偿。
(四)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写明经审查查明的具体事项(叙述确认的侵权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
(五)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内容。
(六)尾部
1.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2.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年月日,为签发文书的日期。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x检x赔偿字〔〕x号
一、赔偿请求人的墓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赔偿具体李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xxx(姓名或名称)于x年x月x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三、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的侵权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
四、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条的规定,本院认为:
……(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现决定如下:
……(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复议。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格式二
xxx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书
(XXXX)XXX法赔字第xx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本院查明:……(叙述侵权事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 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xx年xx月xx日
xxx人民法院xxx人民检察院
共同赔偿决定书
(x x x x)x法检赔字第xx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xxx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xxx人民检察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xxx人民检察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xxx人民检察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Xx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xxx人民法院 xxx人民检察院
(院印)(院印)
xxxx年xx月xx日
范例 叶xx申请刑事赔偿一案刑事赔偿决定书
x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x检刑赔偿字(2000)xxx号
赔偿请求人叶xx,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xx省xx县,现为xx县良友制衣有限公司职工,住xx县xx 街xx号。
赔偿请求人叶xx于200。年4月3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本院赔偿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津贴人民币11800元;并在x x县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院查明:1998年5月1日11时,叶xx为祝贺女友王x芬生日,约了同学甄xx'潘xx一同到xx县光明路光明大酒家二楼包厢喝酒。席间,叶xx与王x芬一起向甄xx敬酒,甄xx因不胜酒力,只饮半杯即止。叶xx认为甄xx的行为暗示其与女友的关系将半途而废,便极为恼怒,与甄发生争执,进而朝甄xx眼部猛击一拳,造成甄xx眼角破裂3公分。当甄xx离开包厢准备去医院包扎时,叶xx仍在后面追打,以致甄xx从二楼滚下,右腿粉碎性骨折。1998年5月3日,xxx县公安局以叶xx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经审查认为叶xx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于5月10日以故意伤害罪对叶xx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叶xx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其批捕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虽作了无罪判决,但判决书认定叶xx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实施的羁押属于国家免责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决定如下:
对叶xx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二000年xx月xx日
(Xx县人民检察院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