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市xx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天一市xx汽车商店汽车配件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江城市又火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城市xx 区金海大厦D座。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对方当事人天一市xx汽车商店,住所地天一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贾xx,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将该案件移送至江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02年6月,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即原告天一市xx汽车商店签订书面购销汽车配件的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原告提供价值30万元的汽车配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申请人负责将货物由江城市发往平海市,并在平海市向原告交货;原告预付申请人8万元定金。但在2002年7月,双方因汽车配件型号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原告于2002年8月5日向天一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
申请人认为,本案汽车配件购销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江城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天一市xx区人民法院
附:合同书复印件I份。
申请人江城市xx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