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大丰蔬菜有限公司蔬菜订单合同书
甲方:慈溪市大丰蔬菜有限公司电话:0574-63545758传真:
地址: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乙方:电话:
地址:
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稳定创汇蔬菜产、供、销一体化渠道,确保蔬菜诚信卖买,经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种植面积。乙方种植的甘蓝菜公顷,如数卖给甲方。
二、供菜时限。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共计天,但若气候变化,另行商定,用书面或电话通告对方。
三、蔬菜到货时间。乙方蔬菜到甲方加工厂时间,由甲方指定。供菜数量,按每公顷2500千克计算,即2500X总面积,再除以60天,就是每天应到厂的数量。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四、蔬菜质量。乙方运到甲方加工厂的蔬菜质量要达到:无保护叶、根平、无农残、无虫害、无肥害、无焦叶、单个直径20厘米以上,成熟度60%,色泽为鲜绿色,去芯后可利用部分必须达到50%以上。折扣率应该掌握在3%-5%。
五、蔬菜价格。随行就市,实行最低保护价,每千克0.16元。
六、付款方式。按货到公司后30天内以现金结算。
七、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本订单合同书规定的品种,数量,并根据商定的时间内及时送货到甲方工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送货来不及,导致数量过剩,产品过期,质量变差,其后果自负。
甲方在蔬菜收获前,必须会同乙方按蔬菜长势、品质,对收获时间做出正确评估,合理规定乙方的收割时间,品质要求,每天收获供菜数量。假如甲方无故拒收,造成蔬菜质量变差,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甲方迟延付款或乙方迟延交货,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或由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