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业务经费开支的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镇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吸引更多外来资金投入我镇兴办企业,开发农业和第三产业,使招商引资业务经费管理更加规范,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引进镇外单位或个人来我镇兴办企业的,待其企业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后,由政府按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审计部门核资)的1. 5%核定业务经费。其中用于对引进者个人的补助资金不超过x.5%。
二、引进镇外上级部门项目资金投入我镇的,待其项目资金到位并通过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无偿资金总额的12%核定业务经费。其中可根据业务工作量的大小提取一定比例补助工程实施人员。
三、引进镇外资金镇、村集体可直接支配使用的,待其资金到位后,由资金接受单位按引进资金额的20%核定业务经费。其中:用于对引资者个人的补助不超过5%加业务经费结余部分的15%;对引进物资价值较高时,可参照执行。
四、有直接工作关系或职责内的,个人补助部分减半执行。
五、本办法所指引进上级部门项目资金,不包括上级专项安排资金,普遍安排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性、常规性拨款。
六、本办法所指业务经费包括差旅费、接待费等一切与引进项目、引进资金有关的费用。
七、本办法由镇招商引资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