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组成。批复的写法比较稳定。
(一)标题
批复标题通常采用完全式的写法,即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不同的是,批复往往在标题的事由中,明确表示对请示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其他公文标题的事由一般只点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问题,多数不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
批复的标题,除按公文标题通常写法外,也可以把主送机关写进标题。这样,可以更好表明批复的主旨,也可以说明批复内容涉及的范围,如《XX市人大常委关于同意XX县公安局解除对XXX取保候审的批复》,《XX市人大常委关于对XX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间问题的批复》。
(二)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那就是呈报请示来文的发文机关。如果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或需告知其他机关,一般采取两个办法处理:一是除批复原请示单位外,并转有关机关;二是将批复抄送有关机关。这样,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及时加以指导。
(三)正文
批复的正文包括批复依据、批复事项、批复结语三个部分。
1.批复依据
批复依据,即指明根据什么来文批复。一般引用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如“你委XXXX年X月X日《关于XXXXXX的请示》(X人委发〔2007〕49号)收悉”。
有的批复在引述来文标题、文号的同时,还极其简单地直接引述来文所请示的事项,然后用“现批复如下”引出下文。
2.批复事项
批复事项是批复的主要部分,它要针对请示事项给予明确或具体指示。批复必须坚持一文一事,不能将未涉及来文请示的事项列人批复的内容。也不得将若干请示合在一起,用列条的方式给以答复。批复一般应直截了当地对请示事项作出明确答复,不必阐述批复理由或根据。有的批复,需简要陈述批复原因,但不宜原文重述请示中说明的缘由。
3.批复结语
批复的结语,一般都在正文末尾写上“特此批复”“此复”。开头已有“批复如下”的,结语可以不再写“特此批复”“此复”了。少数批复在结语部分简要提出执行的要求,以引起下级机关的注意。
批复正文的结构,可视内容多少而定。内容少的,一般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内容多的,一般采用总分条文式。
(四)落款
批复落款,就是注明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下行公文,在写作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要协调。批复的内容若涉及其他机关,拟制批复前应同有关机关商议,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行文答复。
二要有据。批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针对请示的问题作出。凡引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依据的,应写明引据出处,以备查考,以示慎重。
三要明确。批复必须开门见山,紧扣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态度鲜明,观点明确,正面答复可否,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使下级无所适从。若是不同意请示内容的,除表明态度陈述意见外,应阐明不同意的理由,尽可能使下级机关领会,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要准确。批复是一种决断,下级机关是要遵照执行的。因此,必须字斟句酌,用词准确,语句周密,防止歧义。
五要及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应及时作出答复,以免贻误工作。一些地方人大机关规定了“办文时限”,体现了行文要及时。如果超过了“办文时限”的,应说明原因。
三、批复的种类
批复按行文,可分为直接批复和转发性批复;按性质,可分为指示性批复和办理性批复。
(一)指示性批复
指示性批复,适用对下级机关请求解释、答复的事项。这类批复,在地方人大机关用得较多的是对下级人大机关实施法律法规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解释答复。《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多年来地方人大请示问题的批复汇总,已成为各地实施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依据和范例。
(二)办理性批复
办理性批复,适用于常规事项、例行工作。这类批复,在地方人大机关使用较多的是选举、代表、人事等方面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