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供销大厦(以下称甲方)
柜台租赁合同
周亦龙 (以下称乙方)
为繁荣经济,搞活流通,甲方举办招商市场,乙方申请进入营业,经双方协商,议妥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大厦三楼柜台叁节,货架两节,租与乙方作营业使用。双方商定每节柜台每年租金7200元(月租金600元,其中一节月租金400元)。
二、本合同期为十五个月,从1989年10月1日起至1 9 9 0年12月底,租金分三次缴纳: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缴纳三个月计人民币4 8 00元。第二次租金应于当季末缴纳,l 9 9 0年上半年以此类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如乙方租金逾期十天不缴纳,要停业筹款;逾期十五天不缴纳,令其退场.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抵押金,缴纳抵押金以户为单位,以一节柜、架为起点,起点押金为1 50 0元。每增加一节,增加起点抵押金额的1 0%,以此类推。甲方共收乙方抵押金计人民币1800元,合同期满,甲方原值退还抵押金给乙方。如乙方违约。不退还抵押金。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照明用电、清洁用水及下班后的货物安全条件等。
五、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按工商登记核准范围经营,主动按章纳税。
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管理制度另附),在指定地点营业,不能转租柜架,锞持经营场所周围的整洁,注意安全防火。乙方应保证甲方租与的柜架及经营场地内的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乙方应遵守商业道德,实行文明经商,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行为。
八、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缴纳第一次租金和全部抵押金后即时生效,以甲方出具收据为凭,至合同期满为止。
九、本合同存续期间,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同等有效。
十、乙方如需延长合同期,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延长合同期。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部门一份。
甲方:淮阴市供销大厦(合同专用章)
代表人:李厚君(私章)
乙方:周亦龙(私章)
鉴证单位:淮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签证章)
一九XX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