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性 计划应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有关的法律条文。计划所提出的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尊重科学,按辩证法办事,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统一起来。制订计划还要注意与上级组织和下级单位的衔接,与前后计划、上下工序的吻合,与协作单位的合作。
2.预见性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计划的制定者应具有远见卓识,善于思前想后,周密运筹,充分估计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问题及偏差,主动提出预防性的措施,甚至可以订出预案(即第二方案、第三方案)。因此,计划是对事物发展主导趋势的大致情况作出的推断,也是对未来事业设计的蓝图。
3.可行性 制订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善于将上级的方针、政策、计划和本单位、本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的指标、严密的步骤、正确的方法、得力的措施,做到既先进可靠又切实可行,留有余地,使群众通过努力有可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切忌急躁冒进的情绪和急功近利的妄想,也要防止僵化保守,无所作为的消极因素。
4.可变性 计划一经批准就要坚持贯彻执行,但在执行中须进一步的完善,如果发现原计划的某些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则应及时调整、修改、补充,甚至放弃原计划,重新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