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和丈夫陈某于2000年离婚,之后二人没有再来往。小陈是万、陈二人的孩子,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年仅6岁,被法院判给了母亲万某。由于没有父亲在身边,其他小朋友常取笑小陈,这让小陈非常难过,性格慢慢变得古怪、孤僻。万某和陈某发现了小陈的变化,于是二人商议决定要经常在一起陪小孩。时间长了,两人干脆又同居生活了。邻居张某劝他们俩去办理复婚登记,但两人认为,以前一直是夫妻,离婚后又都没有再婚,现在住在一起就等于自动恢复婚姻关系了。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法定的夫妻关系宣告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一旦有什么事情发生,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要求复婚的男女一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本案例中的万某和陈某二人没办理复婚登记,他们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