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合同
立合同人赵拴柱、赵留柱、赵月华(女)
因家中人口较多,经过充分商量,决定全家分三户立灶过活。为此,特立分家合同,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一、从公元xxxx年10月10日起,全家十口人分为三家独立生活。分家后的组成是:赵拴柱同爱人刘玉芝及其两个孩分为一家,赵留柱同爱人史梅英及其女孩为一家,赵月华同父亲赵文成、母亲陆永秀为一家。
二、从xxxx年1月1日开始,一直承包耕种生产队土地叁拾亩。分家后,按人口平均分到各户。赵拴柱家人肆口,分承包土地壹拾贰亩,赵留柱家人叁口,分承包土地玖亩;赵月华同父母共叁人,分承包土地玖亩。分家前,以赵文成名义同生产队仃立的承包合同,在未修改或重仃以前,仍然有效,各家必须认真执行。
三、分家前全家宅子有两处,瓦房八间。分家后,赵拴柱一家住在村西头新宅不动,院内全部财产归其所有。赵留柱一家仍住在村中老宅子的两间东屋瓦房内不动,房子归其所有;此院的捌分宅基地的南部一半分给赵留柱一家使用。赵月华同其父母亲仍住在村中老宅子北端的叁间瓦房内。这三间瓦房及宅子的北半部分宅基地,归赵月华及其父母使用。赵文成夫妻百年之后,他们同赵月华一同分得的财产,由赵月华支配。
四、家中原有农具、粮食、牲畜等,合理折价,由赵拴柱、赵留柱、赵月华兄妹三人平均分开。银行里的肆千元存款,除为赵文成夫妻留壹仟元外,其余叁仟由赵拴柱、赵留柱、赵月华三家平分,去银行各立户头,自由存取。
五、由于赵文成夫妻年纪较大,赵检柱、赵留柱及他们的爱人,共同提出:在农忙季节和特殊困难时期,主动帮助父母、妹妹搞好农作物的收、种、打、藏等项重体力劳动。
六、赵文成夫妻百年之后所需费用,由赵拴柱、赵留柱、赵月华兄妹三人共同负担。
此合同从公元xxxx年10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此合同一式五份,赵拴柱、赵留柱、赵月华兄妹三人各一份,他们的大舅父陆永亮存一份。村委会存一份。
赵栓柱(盖章)赵留柱(盖章)赵月华(盖章) xxxx年10月9日
参加和帮助分家的领导、亲友的名单是:
赵家村党支部副书记王为民(盖章)
赵家村第五居民组组长张兴昌(盖章)
分家合同执笔人冯松竹(盖章)
赵拴柱、赵留柱、赵月华的大舅陆永亮赵拴拄、赵留柱、赵月华的父亲赵文成赵拴柱、赵留柱、赵月华的母亲陆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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