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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县经开区马鑫判决书
    长沙县经开区马鑫判决书经庭审质证,原告XXXXXX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客观真实,部分虽为复印件,但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并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认证。对被告马鑫等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XXXX年12月24日,XXXX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00小学、816)
    时间:2023-06-03  热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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