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昆明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5-04-02 16:59:28 阅读: 评论:0

蒸香蕉-手机没声音怎么办


2023年3月13日发(作者:显示器大小)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积极推进昆明

市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打造良

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

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

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是指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据职责

和权限,在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扰乱住

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失

信行为管理系统,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贷款处负责分管业

务失信行为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

理部具体负责所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失信行为结

果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

盖、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

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六条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

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

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

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

时全额退回的;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严重失信

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

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

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两个月内未全额退回的,或拒不承认

错误,不退回的;

(三)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

(四)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

金的;

(五)为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

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六)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经市

公积金中心认定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八)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一般失信

行为:

(一)经市公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市公

积金中心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三)单位未按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

(四)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

行为:

(一)单位存在过失,配合职工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法违规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二)累计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公积

金中心书面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三)违反规定,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

启封、缓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经中心书面督

促后,仍不纠正的;

(四)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五)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惩戒

措施:

(一)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

审核;

(二)第一次失信予以警告,第二次失信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除采取第十条规

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的,公积金业务办理部门追缴该职工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书面通

报缴存单位,并暂停办理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暂停办理该职

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涉嫌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被纳入严重

失信行为的个人,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按照相关规定将严重失信个人向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

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更新报送;

2.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

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惩

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除采取第十二条

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

台;

(三)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失信行为管理系统,采取

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违规删

除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确定负责信息审核、运行维护、应用管理等业务的机构和

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查询记录

档案,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实施失信行为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采集。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纳入失信行为情形的

单位和个人行为及信息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

由,留存相关材料。

(二)风险提示。对拟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应

当履行事先书面告知义务,进行风险提示。

(三)纳入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纳入失信行为的审

批程序。

(四)录入系统。对决定纳入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应

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批量导入失信行为管理

系统。个人失信行为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

账号、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

入时间等要素。单位失信行为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类型及具体行为、失信

信息提交部门、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第十七条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市公积

金中心查询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失信管理期

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对失信行为认

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

证据,要求予以更正。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

正的决定。予以更正的,应当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采取更正措

施。

第十九条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其失信信息

管理有效期内,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确已

纠正的,在失信管理五年期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信用信

息系统中予以注明后将其失信信息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同时通知

其他征信平台移出。如失信行为在五年期满后仍然不纠正的个人

和单位,失信信息继续有效,直至失信行为纠正为止。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对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公开、提供。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

作人员在失信行为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教育为主、宽严相济、循序

渐进的原则,对失信行为结果应用采取先行业内后行业外,尔后

逐步与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昆明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

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

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报送,实现联合惩

戒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通过,适用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实施,市公积金中

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13 05:1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88&id=9145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昆明公积金.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昆明公积金.pdf

下一篇:苦口婆心
标签:昆明公积金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