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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11 15:59:18 阅读: 评论:0

告耳-电视柜高度


2023年3月10日发(作者:泰南拳)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

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

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

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

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

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

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

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

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

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

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

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

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

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

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

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

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

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

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

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

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

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

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

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

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

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

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

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

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

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

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

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

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

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

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

的原因未能按时

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

表示,有相对人的

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

表示完成时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

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

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

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

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

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

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

有效合同。

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

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

驶工作.2000年,

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

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

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

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办

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

绝。2001年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构成。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自己真

实意思的行为,构

成胁迫。

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

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并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构

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

有胁迫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

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

人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厂以不给办

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赵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情况下交纳

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

为,无效的民事行

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对方取得的财

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害国家

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订立合同,否则,撤销

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

是单方法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胁迫从事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

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告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告返还所收

款项?应认为可以,即在本案中,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无效行为确认请

求权处于竞合状态,原告可选择适用。但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普通时

效期间的限制,而无效民事行为确认请求权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案情]

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为了

少缴税费等原因,

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

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

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

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

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

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

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

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

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

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

同。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问题]

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

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

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说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相互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

行为.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2)行为人双方在实

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3)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

互勾结,串通一气,将58万元的成交价只报3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

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该行为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甲乙应按照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应补齐15万

元的房款,甲乙并

须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按照有效合同补缴税费。甲乙双方第二份合

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应按

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甲乙双方因存在少交税费的问题,应依

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补缴税费.

五、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

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

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

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

分配。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

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赵青

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

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

至法院。

[问题]

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无效。违法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

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

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

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

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

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

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六、因重大误解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500元价

格出售于乙。乙购

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

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

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

求丙返还字画。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有权。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

人有权请求撤销。

依《民通意见》第71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

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

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

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年内申请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

2.有权。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

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

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

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字画的所有权,故丙不能

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本题的难点在于,《民通意见》第73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

理解适用问题。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应当

在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

则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

为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合同

行为上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

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

七、无权代理的追认及其效力

[案情]

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

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

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

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

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

力未定的合同,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

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

追认方对被代理

人发生效力。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

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确定了狭义的无权代

理的法律效力问题.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行为

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的情形。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

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情况。因狭义

的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本案中,乙并无购买暖风

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

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因该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

合同。

2。甲商场应当履行该买卖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的合同经

被代理人追认后,

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权而使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

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本人对因狭义的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享

有追认权,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追认

行为的特征是:(1)是本人关于追认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2)追

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用通知的方式,也可以用行为的方式,

可以向行为人为之,可以向第三人为之,也可以公告为之。本人接受

第三人履行的义务或者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应推定其追认代

理权.(3)追认的后果是使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

态,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该无代理权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而不是

从追认时起。(4)行为人实施的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以追认其

中的一项或数项。(5)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以前进行,否

则不发生追认的效果。本案中,甲商场接受丙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

外销售暖风机,可认定为甲商场追认了行为人乙的代理权,乙与丙公

司所签订的合同由效力未定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此,甲商场应受

该合同的约束,享受该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该合同的义务.甲商场以乙

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其追认以后不具有效力。

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对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方式,除

了通常采取的以通

知的方式通知第三人外,尚有以被代理人行为方式实际表明对效力未

定合同的追认.该种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第三人的义务履行和

接受行为人转移的合同利益等.

八、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情]

某公司经理赵某对女秘书的美貌垂涎欲滴,一次乘机对其进行了奸

淫,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补偿女秘书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

以支票支付了该款项。后赵某被依法判刑,在服刑期间,赵某认为自

己已经服刑,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实属太亏,便以该协议系女秘书

乘其急迫而订立,且依当时情形该协议亦为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

予以撤销。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1.该协议是否为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为什么?

2.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不构成.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依《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

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

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所说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

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己非常不利

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1)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

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表意人所处的境地是客观的,而不是

想象的;(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

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

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3)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违

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4)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行为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本案中,

赵某因奸淫女秘书,在民法上构成对女秘书性自由权的侵害,构成侵

权行为,该行为不仅应受刑罚处罚,而且应对受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赵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时并不处于危难境地,因此不构成乘

人之危.

2.不构成。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而且显失公平只适用于交

易行为。

依《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

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

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只适用于交易行为,不适用于其他行为。

本案中,赵某与女秘书签订的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不属于财产交易行

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而且,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系出于自愿,并无

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之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九、因欺诈而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

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

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

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

乃至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人乙公司。

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

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刘某诉

至法院。

[问题]

1.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刘某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

诈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

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

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

真实事实。(2)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入了

错误的认识,和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3)须表意人

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无错误,受欺

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而且包括表意人已有错误,受欺诈人欺诈而

陷入更深的错误。(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

陷入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

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是为隐匿真实事

实的欺诈,构成欺诈行为.刘某和甲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因刘某陷入错

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变更可撤销的

合同,不为无效合同.受损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2.可以。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

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依《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

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

行合同义务。所谓法人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

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

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

人产生.本案中,甲公司为乙公司所兼并,甲公司消灭,乙公司继续

存续,系法人的吸收合并。法人合并后,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即乙公司

承受甲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故刘某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

行原甲公司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3.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

卖合同。撤销权因超过行使期限而消灭。

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但依《合

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刘某

经过一年半方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因超过行使期限而消灭.

但家具公司出售橡木沙发,却交付橡胶木沙发,其履行义务显然与合

同约定不符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3-10 14:3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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