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步促进我省⾼等教育⾃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等教育⾃学
考试考籍管理⼯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条⾃学考试考籍管理⼯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
资格审核、考⽣基本信息管理、考⽣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过程性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成绩
等)、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注册、⾮学历证书的颁发、我省⾃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
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条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区市⾼等教育⾃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考办)应当设⽴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作⼈
员和相应的设备。
第三条考籍档案是考⽣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转考、免考⼿续、颁发相
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我省考籍档案以电⼦档案⽅式保存,由省⾃考办负责建⽴并管理。电⼦档案数据以省⾃考办数据库为准,电⼦档案的
修改必须履⾏严格的⼿续。电⼦档案的存放应实⾏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考⽣电⼦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的⾃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出⽣⽇期等,以报名时采集信息
为准)、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考籍管理⼯作⼈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考籍档案。因⼯作需要确需调⽤时,须经市⾃考办或省⾃考办领导批
准,履⾏相关⼿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考试成绩的登统⼯作于每次考试结束⼗个⼯作⽇后由省⾃考办统⼀组织、实施(详见附件⼀:《河北省⾼等教育⾃
学考试成绩登统实施细则》)。
⼀、市⾃考办通过我省⾃学考试专打印《成绩册》。《成绩册》⼀式⼆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份存档。
⼆、考⽣可在每次考试结束⼆⼗个⼯作⽇后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站查询成绩(址为:),也可
到市⾃考办或报名点查询成绩。
三、考⽣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起三⼗个⼯作⽇内,到所在市⾃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统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答卷,由市⾃考办负责整理、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考办。
1.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书⾯申请、包含问题答卷的整袋答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
称为《课程合格证书》)等。
2.上报时间: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九⽉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答卷于次年的三⽉下旬上报,逾期
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答卷,可于毕业⽣审定期间上报。
3.省⾃考办会同有关主考学校对问题答卷进⾏复核及处理。
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成绩,按照我省⾃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省⾃考办。对⽆法确定归属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成绩将被取消。
第六条省⾃考办在成绩登统期间统⼀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含考试合格成绩、实践性环节考核或毕业论⽂合格成绩、免
考成绩等)。
《课程合格证书》是考⽣合格成绩的主要凭证,是考⽣办理省际间转考、省内合并电⼦考籍档案、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
证明,考⽣应在每年的六⽉上旬、⼗⼆⽉上旬半年内到报名点领取本次合格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考⽣应妥善保管,遗失
不补。
第七条考⽣电⼦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管理。考⽣到省内异地参加⾃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
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准考证,以防⽌⼀⽣多证的现象发⽣。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个
信息完整、准确的电⼦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合并后,原准考证号注销。
⼀、考⽣于每年的三⽉⼀⽇⾄⼗⽇或九⽉⼀⽇⾄⼗⽇,携带所有欲合并的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张《课程合格证书》复
印件,到报名点申请合并电⼦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考⽣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
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的准考证⼀并上交。
三、市⾃考办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考⽣申请,通过我省⾃学考试专进⾏信息采集,省⾃考办于每年的三⽉下旬或九⽉下
旬,对市⾃考办上报的考⽣申请表进⾏审批,有以下问题之⼀的不予受理:
1.⽆《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多个电⼦考籍档案中姓名或出⽣⽇期不⼀致;
3.欲并⼊的电⼦考籍档案中考⽣的⾃然信息不完整;
4.欲并⼊的电⼦考籍档案中⽆合格成绩;
5.原电⼦考籍档案已⽤于毕业。
四、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专业中可能⽆效。
第⼋条我省在籍考⽣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学考试的,可持有效⾝份证件、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省⾃考
办办理转出考籍⼿续并注销准考证号。
考籍档案转出时,必须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并以“机要”形式传递,同时要保留转出考籍档案的存根备查。
第九条外省转⼊的⾃学考试考⽣,待取得我省⼀门或⼀门以上成绩合格课程后,持我省准考证、有效⾝份证件、外省省
级⾃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考办办理转⼊⼿续。
⼀、转⼊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绩合格课程。
⼆、所转⼊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专业考试计划进⾏替换。
三、转⼊考⽣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可在我省申办毕业⼿续。户⼝迁移者、军
⼈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作变动、被普通⾼等学校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办理转出⼿续⽽直接到外省参加⾃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
已转出我省的考⽣,若再次转⼊我省参加⾃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
课程,⽅可在我省申办毕业⼿续。
五、省⾃考办于每年的三⽉下旬或九⽉下旬将转⼊的成绩合格课程归⼊合格成绩总库。
第⼗条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究⽣、本科⽣、专科⽣,以及获得“等级考试证书”的考⽣,可免考
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半(详见附件⼆:《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免
考课程实施细则》)。
申请免考时间:上半年为三⽉⼀⽇⾄⼗⽇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为九⽉⼀⽇⾄⼗⽇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
受理。申请免考⽅式:考⽣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站进⾏免考申请(址为:)。
第⼗⼀条考⽣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考⽣提出申请,经
市⾃考办初审,省⾃考办集中审定通过后,由省⾼等教育⾃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印制的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电⼦注
册、备案,供社会上查询(查询地址为:、)(详见附件三:《河北省⾼等教育⾃学
考试毕业⽣审定实施细则》)。
⼀、毕业申请时间:上半年为五⽉⼆⼗⼀⽇⾄三⼗⽇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为⼗⼀⽉⼆⼗⼀⽇⾄三⼗⽇申请并交费
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毕业申请⽅式:考⽣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站进⾏毕业申请(址为:)。
⼆、因考⽣个⼈原因⽽造成不能毕业的,当次不予补办,可下⼀次申请毕业。
三、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下旬,下半年为次年⼆⽉下旬。领取地点:市⾃考办或市⾃考办指定的地点。
四、毕业证书或毕业⽣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成绩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
⽣,需持有效⾝份证件、证明已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考办申请办理。
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毕业⽣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登记表同等的效⼒。
第⼗⼆条符合相应学⼠学位条件的⾃学考试本科毕业⽣,向相应主考学校提交申请,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
《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学⼠学位。
第⼗三条⾃学考试考籍管理⼯作⼈员有违法乱纪⾏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经查实,按《关于对⾃学考试考⽣违规⾏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
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本细则⾃公布之⽇起实施,原我省考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条本细则由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考试成绩登统实施细则(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等教育⾃学考试考籍管理⼯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条考试成绩的登统⼯作由省⾃考办统⼀组织、实施。
第⼆条市⾃考办负责登统期间答卷的保管、复核、运输等⼯作。
⼀、负责对未拆启“保密号”的答卷进⾏逐份复核,对漏填“保密号”、漏评、核分错误的答卷进⾏登记并及时到省⾃考办更
正。
⼆、对复核⽆误的答卷,⼩⼼开启“保密号”部分的密封线,确保考⽣个⼈信息处于密封状态。
三、按登统进度要求,按时向省⾃考办提供合格的答卷。
四、对登统完成的答卷,按照“考⽣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要求整理答卷。
第三条省⾃考办会同主考学校,对未拆启“保密号”答卷中的漏评、核分等问题进⾏核准与更正;更正分数字迹要清楚,并
加盖“变更分数专⽤章”。
对拆封后的答卷,登统期间⼀律不复查、不变更分数。
第四条登统由省⾃考办及省⾃考办选聘的登统与管理⼈员完成。成绩采⽤密封、按答卷座位号进⾏登统。
⼀、登统⼈员对答卷进⾏清点、接收,并履⾏交接⼿续。
⼆、检查答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根据“课程代码”、“保密号”及“⾸考号的末两位号”确定考场,根据答卷上的“座位号”确定考
⽣,按答卷上的原始总分进⾏登统。
三、每个分数由两个不同的⼩组登统两遍完成。
四、对两遍登分成绩不⼀致的答卷,交由“仲裁”登统组进⾏第三遍登统。
五、答卷成绩登统完成后,将答卷返还市⾃考办并履⾏交接⼿续。
六、每天下午登统结束后,由省⾃考办以电⼦⽂件的形式刻录成只读光盘密封备查。
第五条省⾃考办对登统结束后的成绩进⾏合理性检查,按市打印《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成绩登统结果单》,由市⾃
考办对结果单进⾏核对,⽆误后签字,交由省⾃考办留存。
第六条登统结束后,市⾃考办负责在登统现场进⾏质量检查。500科次以下的课程全部核查,500科次以上的课程按10%
核查。
登统错误须填写《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登统差错登记表》,到省⾃考办按实际答卷核准更正,并由更正⼈签字。
第七条省⾃考办根据市⾃考办通过我省⾃学考试专上报的违纪、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违纪作弊
考⽣处理结果表》,经市⾃考办核实签字后,对本次违纪作弊考⽣的成绩进⾏相应处理。
违纪考⽣取消违纪课程的成绩;作弊考⽣取消本周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并对该考⽣处以推迟⼀⾄三年毕业的处罚。
第⼋条省⾃考办负责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对录⼊完成且进⾏了质量检查、违纪、作弊处理的成绩,按市分报名点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对成品证、废证逐⼀按证书编号进⾏登记,并定期核对。
附件⼆
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等教育⾃学考试暂⾏条例》及全国⾼等教育⾃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等教育⾃学考试考务、
考籍管理⼯作规则》及《关于⾼等教育⾃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
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部分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条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等学校毕业的研究⽣、本科、专科毕业⽣以及获得“等级考试证书”的考⽣,可
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条有下列情况之⼀的不予受理
⼀、⽆我省电⼦考籍档案(含注销的准考证号);
⼆、个⼈信息不完整(⽆⾝份证号、图像信息);
三、⽆法认定的学历证书或等级证书;
四、⽆法认定⾼校在校⽣资格;
五、考查课免考⾮公共政治课;
六、免考现⾏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七、免考现⾏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学⼠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三年以后我省⾃学考试毕业证书(不含按专业免考课程);
⼗、虚假证明材料。
第⼆部分申请免考
第三条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准考证》复印件⼀份。
⼆、⽤学历证书申请免考的,需提交:
1.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份。
需提交《学历认定报告》的除提供《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份外,还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的⼈事、档案部门提供的,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其中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
时、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封⾯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致”字样,并有核对⼈签字。复印件上⽤于
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效。
三、⽤等级证书申请免考的考⽣,需提供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份。
四、对拥有曾⽤名的证书,考⽣须提供标有曾⽤名的户⼝本原件及复印件⼀份。
五、免考费(按现⾏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需带的证书原件由市⾃考办初审、省⾃考办复审进⾏确认。
第五条申请免考时间及⽅式
⼀、免考申请时间:
上半年为三⽉⼀⽇⾄⼗⽇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为九⽉⼀⽇⾄⼗⽇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免考申请⽅式:
1.考⽣本⼈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站进⾏免考申请(址为:)。
按要求认真填写⽤于免考的证书和免考课程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的后果由考⽣本
⼈负责。
2.上申请免考成功后,考⽣必须本⼈前往报名点提交免考材料、上交费。
3.考⽣交费后的免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均不允许私⾃对其修改。
第六条报名点受理考⽣申请免考相关业务,整理上报免考材料。
⼀、报名点查验确认考⽣相关证件,并通过上信息系统打印《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考⽣本⼈确认
签字后,受理考⽣免考材料,检查考⽣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三、报名点在规定时间内按计算机打印出的名册整理免考材料,然后上报市⾃考办。
第三部分免考电⼦信息⽐对处理
第七条省⾃考办对免考电⼦信息进⾏⽐对,并于上半年三⽉⼗五⽇前、下半年九⽉⼗五⽇前通过“专系统”发布《免考电
⼦信息⽐对结果》。
第⼋条市⾃考办根据考⽣的原始材料及省⾃考办下发的免考电⼦信息⽐对结果进⾏处理。
第九条市⾃考办对免考材料进⾏整理并签署意见盖章,按打印出的《免考课程考⽣名册》顺序整理材料,把每页(三⼗科
次)对应考⽣的所有材料装⼊⼀个档案袋中,并将相应的《免考课程考⽣名册》贴在档案袋上。
第四部分免考审批
第⼗条每年的三⽉下旬和九⽉下旬,省⾃考办会同各市⾃考办及主考学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审批。
⼀、省⾃考办打印《免考课程审核名册》。
⼆、省⾃考办根据《免考课程审核名册》对所提供的证书原件进⾏审核。
三、通过证书审核的《免考课程审核名册》连同考⽣免考材料提交免考审批组进⾏审批。
四、省⾃考办根据审批结果,将不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删除并注明原因,经市⾃考办复核确认签字后,将免考课程并⼊合
格成绩总库。
五、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经查实,按《关于对⾃学考试考⽣违规⾏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
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条免考审批结束后,由市⾃考办负责及时返还考⽣的免考材料。
省⾃考办在每年五⽉⼆⼗⽇前、⼗⼀⽉⼆⼗⽇前公布当次免考审批结果。考⽣如有异议,考⽣可在免考审批结果公布之⽇
起三⼗个⼯作⽇内,到所在市⾃考办提出“免考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结果由市⾃考办及时通知考⽣。
第五部分免考课程规定
第⼗⼆条按学历证书层次免考课程
⼀、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报考⾼等教育⾃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的公共课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于免考课程学分(⼀学分相当于⼗⼋学时,下同)的其他课程。
⼆、专科毕业⽣,报考⾼等教育⾃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除英语(⼆)(00015)、⽇语(⼆)
(00016)、俄语(⼆)(0001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以外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
课。
三、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报考⾼等教育⾃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的公共课,以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于免考课程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三条按毕业专业免考课程
⼀、数学专业毕业⽣,可免考:⾼等数学(⼀)(00020)、⾼等数学(⼯专)(00022)、⾼等数学(⼯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
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02197)、线性代数(02198)、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199)等课程。
⼆、外语专业毕业⽣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00012)、俄语(第⼆外语)(00839)、⽇语(第⼆外语)
(00840)、法语(第⼆外语)(00841)、英语(⼆)(00015)、⽇语(⼆)(00016)、俄语(⼆)(00017)等课程。
三、物理、机械制造、电⼦信息类专业毕业⽣,可免考:物理(⼯)(00420)、物理(⼯)(实践)(00421)。
四、汉语⾔⽂学、⽂秘、新闻专业毕业⽣,可免考:⼤学语⽂(04729)。
五、哲学、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可免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等课程。
六、电⼦信息类专业毕业⽣,可免考:计算机应⽤基础(00018)、计算机应⽤基础(实践)(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实践)(00052)等课程。
七、会计、统计专业毕业⽣,可免考:基础会计学(00041)、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等课程。
⼋、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可免考:管理学原理(00054)、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053)等课程。
第⼗四条按国家等级证书免考课程
⼀、国家⼤学英(⽇、俄)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或成绩单(成绩要求⼤于等于满分×60%),可免考语种对应的
公共外语课程:英语(⼀)(00012)、⽇语(第⼆外语)(00840)、俄语(第⼆外语)(00839)、英语(⼆)(00015)、⽇语(⼆)(00016)、俄
语(⼆)(00017)等课程。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00012)。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00015)、听⼒(00593)。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语(00594)。
五、全国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可免考商务英语(00796)。
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级(含⼀级B)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基础(00018)、计算机应⽤基础(实践)
(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实践)(00052)。
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级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技术(02316)、计算机应⽤技术(实践)(02317)等课程。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级C语⾔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级语⾔程序设计(⼀)(00342)、⾼
级语⾔程序设计(⼀)(实践)(00343)等课程。
九、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技术(02319)、微型
计算机及其接⼝技术(实践)(02320)、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实践)(02278)等课程。
附件三
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毕业⽣审定实施细则(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等教育⾃学考试暂⾏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等教育⾃学考试考籍管理⼯作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部分毕业申请
第⼀条申请毕业的条件
⼀、考⽣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个电⼦考籍档案中。
⼆、个⼈信息完整(⾝份证号、图像信息等)。
三、考⽣考完我省⾃学考试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毕业论⽂(设计、综
合考核)(以下简称“毕业论⽂”)或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特殊专业考⽣完成了《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独
⽴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四、推迟毕业时间已达到规定期限的考⽣,可按现⾏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
作弊课程不属本次申请毕业专业的,需要由考⽣提出申请,经市⾃考办初审并造册上报,经省⾃考办审批通过后⽅可毕
业。
五、停考专业考⽣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完成了停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六、外省转⼊考⽣,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可申请毕业。
七、申请本科毕业的,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专业毕业的考⽣,必须使⽤同⼀准考证号在同⼀市申请办理专科、本科专业的毕业⼿续。
第⼆条申请毕业所需材料
⼀、有效⾝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份证号必须清晰。
⼆、《准考证》。
三、《课程合格证书》。
四、⼩⼆吋照⽚⼀张,照⽚背⾯要注明考⽣准考证号及姓名。
五、必须以电⼦考籍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如电⼦考籍档案与有效⾝份证件姓名不符的(同⾳字、同型字、叠⾳字除外),同
时须提供标有曾⽤名的户⼝本原件及复印件⼀份。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学历证书)。对以
下情况还须补充材料:
1.有疑问的学历证书,考⽣可以到“教育部全国⾼等学校学⽣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或“河北省教育厅毕业⽣就业指导中
⼼”申请学历认定。申请毕业时除须提供《中国⾼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或《全国⾼等学校学⽣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学历
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以下简称《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份外,还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2.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毕业的考⽣,由省⾃考办在毕业⽣审定期间核准并打印其专科毕业证书样张,由市⾃考办负责补充
到考⽣的本科档案中。
3.学历证书为曾⽤名的,须提供标有曾⽤名的户⼝本、原毕业学校《毕业⽣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
⼀份。
4.学历证书上的⽣⽇与本次申请毕业的⽣⽇相差三⼗⼀天以上的,须提供该学历的《毕业⽣登记表》原件及造成⽣⽇不⼀
致的实事求是的⽂字说明。如为⾝份证号码变更的,须提供户⼝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章的“公民⾝份号码
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件规定)。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所在市名称、⼗⼆位准考证号、姓名、申请毕业专业的名称、代码以及有效地联系⽅式。
七、毕业⽣审定费(按现⾏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部分毕业申请
第三条毕业申请时间及⽅式
⼀、毕业申请时间:
上半年五⽉⼆⼗⼀⽇⾄三⼗⽇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三⼗⽇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
理。
⼆、毕业申请⽅式:
1.考⽣本⼈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站进⾏毕业申请(址为:)。
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毕业专业、学历证书等信息,若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毕业,由此产⽣的后果由考⽣本⼈负责。
2.上申请毕业成功后,考⽣必须本⼈前往报名点上交费、填写《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毕业⽣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
称《毕业⽣登记表》)及其他毕业材料并提交,不得委托他⼈代办。
3.对基本信息(含照⽚)有问题的考⽣,须到报名点提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考⽣交费后的毕业申请信息,任何单位和个⼈均不允许私⾃对其修改。未交费的毕业申请信息在毕业申请时间结束后删
除。
第四条学历证书信息登记
1.毕业时间;
2.学历证书类型:普通⾼校(含军队院校)、成⼈⾼校(含络教育、军队院校)、《学历认定报告》、我省⾃学考试或学历⽂
凭考试、外省⾃学考试或学历⽂凭考试、专本同时毕业、其他共7类;
3.毕业证书编号:同时有两个编号的毕业证书,⼀般采集右边的学校编号。⼆○○⼀年以后(含⼆○○⼀年)的学历证书,采
集⼗七位或⼗⼋位编号;
4.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要采集证明中的毕业证书号;
5.《学历认定报告》要采集认定报告编号。
第五条《毕业⽣登记表》
申请毕业考⽣到市⾃考办指定的报名点领取《毕业⽣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
⼀、⽤⿊⾊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毕业⽣登记表》,严禁涂改、复印。
⼆、学历规格分为:⼤学本科、⼤学专科。
三、专业名称须填写专业全称。
四、姓名⽤字(曾⽤名除外),必须与粘贴在《毕业⽣登记表》上的有效⾝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字完全相同;有效⾝份证号
码及位数也要完全相同;同时必须与电⼦考籍档案中的信息完全相同。
五、填表⽇期:上半年为六⽉⼗五⽇,下半年为⼗⼆⽉⼗五⽇。
六、《毕业⽣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不予毕业。
第六条报名点收取和整理考⽣上报的毕业材料
⼀、报名点查验确认考⽣相关证件,并通过上信息系统打印《考⽣申报毕业信息单》,考⽣本⼈确认签字后,收取和整理
考⽣上报的毕业材料。
1.检查考⽣的准考证、有效⾝份证件、《毕业⽣登记表》以及《考⽣申报毕业信息单》上的照⽚、姓名是否为同⼀⼈。对
考试姓名与有效⾝份证姓名不⼀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供了户⼝本原件及复印件;
2.检查⾝份证件复印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是否清晰;
3.检查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是否属同⼀考⽣;
4.检查考⽣填写的《毕业⽣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特殊专业考⽣是否完成了《河北省⾼等教育⾃学考试独⽴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件中规定的加试科⽬。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三部分省⾃考办电⼦信息⽐对处理
第七条省⾃考办电⼦信息⽐对处理
省⾃考办对考⽣电⼦信息进⾏⽐对,并于上半年六⽉五⽇前,下半年⼗⼆⽉五⽇前在“外系统”和“专系统”同时发布《考⽣
电⼦信息⽐对结果》,考⽣如有异议,可于上半年六⽉⼗⽇前、下半年⼗⼆⽉⼗⽇前到市⾃考办申请复议。
考⽣暂不毕业原因如下:
⼀、学历证书姓名⽤字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不⼀致;
⼆、学历证书出⽣⽇期与本次申请毕业的信息相差三⼗⼀天以上;
三、未完成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因作弊(含使⽤过“假毕业证书”)推迟毕业;
五、在本专业已颁发过毕业证书;
六、学历证书未通过上学历认定;
七、外省转⼊考⽣在我省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
⼋、审核合格课程发现有作弊⾏为。
第四部分市⾃考办审核
第⼋条复核暂不毕业考⽣档案
市⾃考办接受考⽣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根据《考⽣电⼦信息⽐对结果》,对这部分考⽣做如下处理:
⼀、姓名或出⽣⽇期有问题的,考⽣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1.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提供姓名⽤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年⽉与本次申请毕业出⽣年⽉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提供出⽣年⽉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章的“公民⾝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
[2006]369号⽂件规定)。
⼆、没有完成现⾏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考籍档
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本次不予毕业的考⽣,应及时返还其个⼈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四、⽆法通过上认证的⾮我省⾃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第九条整理毕业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3-03-05 06:2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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