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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

更新时间:2024-11-20 03:32:5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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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发(作者:一块大洋)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定义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

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

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

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

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

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

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

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资金购成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

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

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

项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

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

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1

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

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

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

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

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

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

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

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

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

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

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

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

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

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

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

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

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

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

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

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

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

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

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

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

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

批。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

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

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

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

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

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

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

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

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

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

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

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

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

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

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

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

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

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

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

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

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

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

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

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

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

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

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

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

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

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

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

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

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

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

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

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

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

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

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

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

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

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

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

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

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

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

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

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

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

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

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

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

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

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

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

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

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

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

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

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

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

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

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

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

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

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

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

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

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

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

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

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

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

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

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

个人须有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

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

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

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

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

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

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

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

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

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

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

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

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

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

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

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

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

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

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

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

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

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

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

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

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

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

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

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

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

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

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

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

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

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

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

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

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

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

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

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

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

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

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

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

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

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

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

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

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

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

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

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

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

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

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

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

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

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

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

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

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

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

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

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

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

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

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

计划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

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

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

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

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

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

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

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

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

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

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

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

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

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

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

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

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

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

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

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

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

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

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

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

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

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

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

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

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

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

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

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

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

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

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

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

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

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

格。

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

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

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

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

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

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

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

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

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

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

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

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

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

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

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

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

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

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

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

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

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

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

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

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

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

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

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

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

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

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

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

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

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

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

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

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

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

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

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

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

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

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

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

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

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

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

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

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

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

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

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

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

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

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第三十二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

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

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

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

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

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

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

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

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

调整或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

放项目调整的批复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

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

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

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

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

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农发机构

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

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

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

第四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

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简化

有关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

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

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

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的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

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

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

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地

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

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第五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

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五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

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4

合作社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

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

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

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

挪用、挤占;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

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各类专项

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

五、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监督委员会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

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

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会计室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5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

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

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

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

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

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

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

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

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

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

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

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

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

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

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

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

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7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

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并实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组织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

②工程部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土建

专业工程师两名、安装工程师两名、资料管理员一名。

2、工程部会议制度

①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怡和?星国际项目定在星期

五上午8:30)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②组织工程部与监理方定期现场办公例会制度(暂定星期五上午9:

00),班前会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

③积极参加监理例会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监理例

会。

3、检查制度

①要求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于

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

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每日每点50元(特殊情况或有其它

工作除外);组织周小查,由工程师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

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暂定星期一上午9:00),

组织月大检查或分部分项检查。请公司及管理人员参加,建立评比标

准,进行现场讲评,及时组织竣工工程初步验收;

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有关各方签认;

③工程部各岗位实行书面总结、计划,分周报、月报及分段目标

报告制;

④写出管理日志,注明当日巡查情况及时间,记录工程会议检查

事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问题及相应措施的实施,

并不定期对其抽查。

三、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工程部经理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

内外关系;

③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

要条款;

④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

和初步审查;

⑤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

理周例会;

⑥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⑦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

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完成。

2、专业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对部门经理负责,接受部门经理领导;

②起草并保存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信函及各种法律文书,并

在24小时内上报经理;

③组织项目施工审批所需资料;

④起草招标文件,拟定招标程序,参与评标,完成专业技术协议

条款;

⑤进行施工现场工程量的统计、审核,并配合审算部进复核;

⑥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⑦组织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确保所记录的资料的真实、完整;

⑧工程点的巡查工作应在48小时之内完成;

⑨组织起草变更、签证文件;

⑩审查批复施工方作业计划、预结算资料及相应业务应在24小时

之内完成;批复质量整改措施及各方工程联系单,在24小时完成。

3、工程部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①公司文件资料(含公司主管部门文件资料),必须在四小时内

传达到部门岗位人员,根据相应文件内容传达到相关单位;

②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负责签订的合同,必须确认合同方法律

资格,经相关部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签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

行。根据合同,图纸由工程部统一发放,相关专业工程师保留一套,

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后交回工程部,以备存档或满足其它需要;

③设计院、总工办签署的变更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及专业工程师;

④专业工程师签认的变更(通知)、签证,由部门经理(或项目

经理)审查签认后,盖技术专用章,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8

一、奖励制度:

(一)嘉奖(a类):

奖励个人50元至2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工作中表现突出,创造优良成绩的;

3.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记功(b类):

记功类奖励奖个人200元至5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全公司通报表彰;(以下三项节约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内者)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设成本成效显著者;

2.杜绝浪费,发现公司内或施工方人员的浪费现象及时有效进行

制止的;

3.提出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流程,经实际验证成果显著的;

(三)记大功(c类):(节约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记大功奖励奖个人1000元以上,视具体情况由工程总监和公司领

导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大会表彰。

二、处罚制度:

(一)警告类(a类):

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罚,不扣除个人薪金;情节相对较重者给

予劝诫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罚款,本部门内通报;

1.不服从部门经理的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领导安排的工作,推

诿应承担的责任;

2.消极怠工,在部门办公场所内发牢骚,发泄个人情绪的;

3.不按本部门规定参加例会及其他会议的;

4.对施工作业点的巡查不按规定次数进行,或者漏查;巡查过种

中只走形式不重质量的;

5.不按规定填写管理日志、忘填、漏填,事后进行补填的;

(二)记过类(b类):

记过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制作周报、月报、计划、总结等文书材料的;

2.超过规定的时限传送文件或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未按规定程序,部门内、部门外的工作制作联系单,走工作流

程的;

4.在外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发泄私人不满情绪或牢骚的;

5.个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通过

部门经理或其他人发现的;

6.对于上级领导工作的整改内容未按时完成,或确实不能按规定

时间完成但不及时上报的;

7.半年内受到警告类处罚三次以的;

(三)留岗查看(c类):

留岗查看处罚:情节较轻者扣除当月个人薪金1000元到XX元;

情节较重者留岗查看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停发个人薪

金,且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况

除外);

2.工程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验收通过的(特殊情况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工作过程中,过失泄露公司机密的;

5.工作过程中没有成本控制意识,不注意节约,办公用品、施工

材料浪费严重,或发现施工人员的浪费现象不制止的;

6.半年内受到记过类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开除(d类):

开除类处罚,公司除名,扣除个人当月全部所得,并承担全部损

失。

1.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

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其他财物,或接受其安排的

娱乐休闲活动的;

3.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未经公司同意在同行业企业中兼职的;

4.留岗查看期内仍不悔改,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予留用的。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9

第一章、项目经理部人员及劳动纪律管理

第1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变动和调整要遵循严进严出的原则。

第2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3条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工作日及节假日的时间规定参见企

业总体管理制度。

第4条不准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填写《请假

单》,以备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第5条工作中严禁聊天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工作。

第6条必须维护工作环境的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与财物。

第7条对办公物品的领用进行统一管理,要先计划、批准,后统

筹、安排、领用,避免浪费。

第8条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工作外,均不得做出有害和影响企

业及部门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9条不准接受外单位的宴请或收受与变相收受礼品,如有发现

立即进行严厉处罚。

第10条项目经理部人员如需进行对外招待,必须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进行。

第11条项目经理部对所有招待费、交通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发生

费用前要经过申请和批准,发生费用后要经过审核,然后统一报销。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管理

第12条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和计划的.种类

(1)工程进度目标和计划。

(2)工程质量目标和计划。

(3)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计划。

(4)项目经理部总体目标与计划。

(5)项目经理部资料与文件管理计划、目标。

(6)项目经理部岗位与人员编制目标、计划。

第13条项目经理部工作目标、计划的考核

(1)项目经理部的各级工作目标生效后,项目经理部按时组织相

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经理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进行分析,找出影响目标、计划完成的主、次要因素。

(3)将工作目标与计划的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之中。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工程进度、质量管理

第14条项目经理部进度、质量管理以进度、质量与目标及签订的

合同、协议为依据。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工程现场管理

第15条项目经理部工程现场管理以签订的承包与合作合同、协议

及制定、审批的目标与计划为依据。

第16条工程现场管理必须贯彻企业的形象宣传策略,有利于扩大

企业的影响力和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

第17条具体管理办法同进度、质量、投资管理。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资料与文件管理

第18条项目经理部工程资料和文件必须体现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

如出现追溯性不强或资料分不清责任的情况,资料管理人员与相应工

作环节的负责人员对资料和资料反映的相关工作环节负全责。

第19条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资料与文件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

及时性,如出现资料失真或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资料管理人员与

资料反映的相关环节的负责人对该工作负全责。

第六章、项目经理部工作信息管理

第20条项目经理部的信息管理工作要遵循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21条项目经理部的信息管理工作可分为项目经理部内部与项目

经理部外部两个部分,所有项目经理部人员必须建立信息系统的概念,

即企业是一个整体信息系统,项目经理部则是企业的一个信息子系统。

为使企业保持整体良性运作,必须使企业与外部、项目经理部与企业

及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流动及时、准确,从而产生良好的组织行为,

减少消耗,提高效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0

第一条、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

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2、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

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

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

第四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

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

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

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

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

第六条、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

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

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

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

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

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

2、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

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

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出现投诉且反映的问题属实,确认是责任人员责任的,每出现

一次扣罚当月工资;如属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作下

岗处理并赔偿损失;

4、项目办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全年无差错的,年终一次性奖励

1000元——10000元。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1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与使用流程,加强工程项目文

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各方协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

工程项目组建立后,由工程部经理或项目经理提出刻制工程项目

专用章书面申请,报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综

合管理部负责印章刻制。

第二条、项目专用章使用

1、领用及使用

工程项目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工程部经理指定项目经理到综合

管理部领用,并由专人保管使用,一般由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并由部

门负责人监管,做好专用章使用登记。

2、使用范围

工程项目专用章系非经济类用章,不能用在任何合同、协议及票

据上,仅供项目组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和工程

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文档资料之用,例如设备装箱清单、施工日志、现

场调试报告、现场问题报告、备品备件移交清单、培训记录表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专用章时效

项目专用章只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使用时效为项目组建开

始至项目完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工程项目专用章销毁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工程项目专用章由工程项目组上交综合管

理部封存保管(封存保管期为3年)。每年由综合管理部定期对已过

封存保管期的工程项目专用章进行销毁。

本工程项目专用章管理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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