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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

更新时间:2025-04-04 12:28:22 阅读: 评论:0

家长对孩子的评语简短-督查报告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

非工伤死亡公司赔偿标准有些

大家都知道企业职工假设是收到工伤或者因为工伤死亡,是要

赔偿的。那么假设职工是非工伤原因死亡,例如突发疾病或者意

外,公司会赔偿吗?公司的赔偿标准又是呢?下面就让为大家介绍

一下吧。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

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

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

为180元,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

准的根底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敏感近义词 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

上提高30%。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

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

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

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

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方法在实施细那么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

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

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方法

在实施细那么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

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

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

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

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金钱关系 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

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教资有什么用 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

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六章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以下规定,由劳动保险

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

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

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

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

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以下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

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

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

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呃怎么读什么意思 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

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

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

取,不得重领。

(鲁劳社〔xx〕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葡萄蛋糕 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

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

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

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辞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

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

号、国发〔1978〕104列当的功效与作用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

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

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

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中学开学时间 年来,随着经济开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

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

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

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

准的根底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

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

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

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意想不到是成语吗 ;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

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

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

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确实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

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工程

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工程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

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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