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公司赔偿标准有些
大家都知道企业职工假设是收到工伤或者因为工伤死亡,是要
赔偿的。那么假设职工是非工伤原因死亡,例如突发疾病或者意
外,公司会赔偿吗?公司的赔偿标准又是呢?下面就让为大家介绍
一下吧。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
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
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
为180元,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
准的根底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敏感近义词 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
上提高30%。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
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
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
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
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方法在实施细那么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
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
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方法
在实施细那么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
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
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
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
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金钱关系 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
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教资有什么用 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
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六章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
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以下规定,由劳动保险
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
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
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
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
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以下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
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
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
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呃怎么读什么意思 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
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
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
取,不得重领。
(鲁劳社〔xx〕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葡萄蛋糕 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
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
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
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辞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
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
号、国发〔1978〕104列当的功效与作用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
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
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
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中学开学时间 年来,随着经济开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
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
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
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
准的根底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
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
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
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意想不到是成语吗 ;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
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
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
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确实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
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工程
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工程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
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20 02:34: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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