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
开放了的直销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直销企业亟待提高直销员的
激励管理水平,从而打造优秀的直销员队伍,提升直销员的核心竞争力,增
强自身竞争优势。下文是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激励员工
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
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
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
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
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
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
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
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
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
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
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好的英语句子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
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
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
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
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
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正激励 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
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
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
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
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
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
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
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
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
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
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
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
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
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
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
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
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忍的图片
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
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
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
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
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
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
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
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
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
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
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女性掉头发 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
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xx万元;直销企业运营
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
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20xx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
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
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耐人咀嚼 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
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
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
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
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
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
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
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
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
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
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
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
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
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
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
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
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
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
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
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巨蟹女和射手男 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
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
的有几何题 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
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
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
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类狭义直销
所谓狭义直销就是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直销商(兼消
费者)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含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
单层直销有20%的直销公司使用。多层直销则有80%的直销公司
在使用。单层次直销即介绍提成模式,例如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经
纪人都是无工资的,靠自己人际关系销售产品并获得提成,但开发的
顾客没有成为销售人员,没形成层级结构,因此这是合法的
多层直销是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
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
他的下级直销商,他则成为上线直销商,上级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级直
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解释:
直销员开发出的顾客又能成为销售人员,组成了一个层次网络,从而
实现团队计酬)
第二类直复营销
直复营销,这种模式也叫直效营销,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
通过媒体(邮寄DM、电视购物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或者咨询传递给消
费者。直复营销中的“直”,是指不通过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复”字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互,顾客对企业营销努力有一个明
确的回复(买与不买),企业对可统计到的明确的回复数据,由此对以往
的营销效果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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