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安全法

更新时间:2025-01-09 12:25:44 阅读: 评论:0

急忙造句-摩擦力等于什么


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二个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

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

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

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

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

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

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

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

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

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

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

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

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

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

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

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施行.它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如目前我省制定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即第六法律位阶.根据《立法

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

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就属于国家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

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抵触时,由国务院

裁决。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同样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

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

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

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

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

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

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

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

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

生产专业管理的目标。

3、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

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大法,共

有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认识上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

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一

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

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

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

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得的安全

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广大人

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

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

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

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加强我国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

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

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

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

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项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

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

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

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

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

(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臵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

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

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

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

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

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新《刑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自学.

本文发布于:2023-03-16 03:35: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88&id=10254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安全法.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安全法.pdf

下一篇:宣誓词
标签:安全法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