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英语:States Senate)是西方的立法机构──国会的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地区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区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置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参议员需30岁以上,9年美国公民。
中文名参议院
英文名Senate
组织性质最高立法机构
法文名Sénat
参议员任期6年(美国)
人数100人(美国)
属性资本主义
类型议会
用途开会
同义词上议院
简单介绍美国参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无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置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定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Senate)之名。其议场座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历史背景参议院在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国会为一院制,各州代表同额。在该条例约制下,联邦政府运作的无效性使得国会于1787年召开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许多州代表吁求增设国会第二议院,并以英国上议(Houof Lords)为原型。例如,约翰·迪金逊(John Dickinson)主张“国会第二议院应由最具身份、地位与财富的高贵人士所组成,与不列颠上议院越相似越好。”
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所面临之意见分裂的议题之一。维吉尼亚方案要求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维吉尼亚方案主要获得大州支持,因其要求在两院的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然而,小州倾向要求两院制与均等代表权的纽泽西方案。最后,终于达成了称之为康乃狄克妥协案的重大折衷方案;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为求进一步保护州权,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而非由人民-选出。宪法在1788年经必要数目的州数(13州中的9州)正式批准通过,定于1789年3月4日全面实施。但是参议院在同年4月6日由过半数议员组成前无法行使职权。参议院的创立者预期参议院成为较众议院更为稳定且审慎的机构。詹姆斯·麦迪逊将参议院的用途描述为“一个抗御……反覆与激情的必要防护。”乔治华盛顿在回答托马斯·杰斐逊时说:“我们将法条(自众议院中)倒入参议院的碟子里冷一冷。”
十九世纪早期时,具名望的政治家与演说家如丹尼尔·韦伯斯特、约翰·C·卡尔霍恩、亨利·克莱、Stephen A.Douglas ThomasHart Benton等人的功绩是其时代特征。该时期同样有自由的北方与奴隶制的南方之间的区间冲突。十九世纪前半,因为自由州与奴隶州的数目相等,大部分的时间中南北两方在参议院中维持平衡。南方州的参议员通常可以阻挡由人口众多的北方州所支配之众议院所通过的草案。区间冲突大多发生于对奴隶制的争议性宣言,一直持续至内战时(1861年–1865年)。这场在南方各州宣告脱离联邦后迅速引爆的战争,大大的挫败了南方,也废除了奴隶制。战后重建的年代见证了美国共和党的取得多数,许多美国人将之归因于联邦是内战中获胜的一方。在激进共和党员的影响下,在1868年因政治目的对民主党籍总统安德鲁·约翰逊进行弹劾。弹劾案最终失败,参议院以一票之差无法达到成案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重建时期结束于1877年,约为镀金时代(Golden Age)开始的同时。此一时期的特征为选区内尖锐的政治分裂。民主党及共和党两方皆曾在参议院握有权力,但任一方都无法取得压倒性多数。同时,参议院也堕落到成为与战前成为鲜明对比的疏离时期。只有少数的议员拥有长期而高尚的政治事业,其他大多数仅有一任的议员任期。州议会的腐化也相当普遍。在1866年至1906年间的参议院选举共有九起贿选案。许多的个别议员认为参议院是精英与富有人士的堡垒。若干进步时代的改革者推动参议员直接民选,不经州议会选举。他们在1913年以通过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达成目标。该修正案最终让参议员们关心民瘼。
一个参议院领导组织于1910年代成立,Henry Cabot Lodge与John Worth Kern各自成为共和党与民主党的非正式领袖。民主党在1925年指派Oscar Underwood为其正式领导人;共和党跟着委任Charles Curtis。在一开始,领导者权力受限,个别参议员-尤其是重要委员会的各主席-仍旧拥有较大的影响力。然而,政党领袖的影响力最终获得成长,特别是当老练的领导者如林登·约翰逊在任时。
成员选举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每州可选出两名参议员。宪法又进一步规定宪法修正案不得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中的选举权,除非该州同意。哥伦比亚特区与未成立州府的属土不具任何代表权。美国目前共有50州,所以参议院共有100名议员。各州在任最久的议员被称为“资深参议员”,与其对应的为“新进参议员”。然而,这样的惯例并无任何特殊意义。
参议员一任六年,其任期交错,故每两年有约三分之一的席次改选。任期交错安排让任一州的两名参议员不会在同一场大选中相互竞逐。参议院改选在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选举日与众议院改选在同一天。每一名参议员由其所代表的州之全体州民选出。一般说来,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大选前数月所举行的党内初选中选出其参选人。独立人士与其他小党的选举细则各州不同。在大选中,几乎所有的州都行使单一选区多数决(First Past the Post)。在该体系下,赢得相对多数选票(不一定过半)者获胜。例外有路易斯安那州,乔治亚州和华盛顿州使用复选式排序投票(runoff voting)。
一旦当选之后,参议员任期至其任满、身故、或辞职为止。宪法更进一步准许参议院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之下开除议员。参议院史上曾有15名议员遭开除,其中14位在1861年至1862年间因支持导致内战的美利坚联盟国而遭免职。自此之后,再无参议员遭到驱逐。然而,许多议员在免职程序进行中选择辞职(最近的例子是1995年的Bob Packwood)。参议院也曾通过对若干议员的讉责案。讉责案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但不能将议员免除其职。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参议院席位因任何原因出缺时,可自专门选举替补。参议院席位专门选举无须在议席出缺时立即举行,典型地是与下次二年一度的国会选举同时举行。专门选举如果与国家其他职位的大选撞期,并不会合并选举,而是分别举行。自专门选举胜选的议员其任期为至原任者的六年任期届满为止,而非自选上起全部六年任期。
第七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州议会可授权其州长于该州参议院席位出缺时,在专门选举实施前指定人选以暂时代理参议员行使其职权。全部五十州,除亚利桑那州之外,都通过了授权由州长指定暂时代理人选的法律。;参议员在名讳上加有“阁下”(TheHono下rable)称号以示尊崇。2005年,美国参议员薪金平均为美金$162,000;临时主席与政党领袖所得更多。CNN在2003年6月所作的金融调查揭露出至少有40名的参议员为百万富豪。一般说来,参议员的政治地位比众议员更为重要,因其数目较少,任期较长,代表较多的选民(地广人稀的州在众议院中代表全州的席位除外),参加更多的委员会,拥有更多的助理。在总统大选中,在任参议员获提名者远多于在任之众议员。
资格限制宪法第一条第三款所设立的参选参议员席位三项资格限制是:须年长于三十岁、至少在过去九年为美国公民、并且须(在选举开始时)为其所代表的州之居民。对有意角逐成为参议员者,其年龄与公民权上的资格限制严格于欲参选众议员席位者。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第六十二号文件(Federalist No.62)中,以论证“参议院的委任”需有"更高明的见闻与稳定度"为由为这样的安排作辩护。
在第四修正案中,另外规定,任何联邦或州政府官员,若在宣誓效忠宪法后鼓动叛乱或协助美国的敌人者,取消成为参议员的资格。该法条在内战结束后迅速成为强制性,阻止支持联盟国者任职。该修正案也规定,若国会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撤除前此之资格取消,被取消资格者仍可任职。
宪法中规定,授权参议院(而非法院)裁定个人是否具就任资格。参议院早期并未详查议员的资格。其结果是未达法定年龄者也获得就职许可:廿九岁的亨利·克莱(1806年)、廿八岁的Armistead Mason(1816年)与John Eaton(1818年)。这些事例之后未曾再发生过。1934年,Rush D.Holt Sr.当选为参议员时才廿九岁,他直到满卅岁之后才宣誓就职。
职务安排取得院内多数席位的政党就是多数党。若有两个或更多的政党所拥有的席次相当,则副总统的政党取向决定何者为多数党。次大的政党为少数党。临时主席、各委员会主席与其他院内公职一般由多数党担任;少数党则任其相对应的职位(如各委员会的副主席)。
宪法规定由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主席并主持表决。在例行院会中,副总统很少全程主导议事,仅于仪式性场合(如新任议员宣誓就职),或其表决权具决定性作用时参与议事。宪法同时授权参议院于副总统不在场时选出参议院临时主席(President protempore,拉丁文暂时之意)代行主席职务。多数党中最资深的议员依惯例会受推举来担任此职。如同副总统一般,临时主席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全程主导参与议程,而是将主持会议的职权委任给少数党的新进议员。新手参议员(新近当选者)借此以习惯院内规矩与议程。
会议主席的座位设于参议院会议厅前方。会议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其主要角色在为参议院传声,执行诸如宣布投票结果之类的任务。参议院会议主席以召请议员发言的方式控制辩论进行。参议院规章强制主席允许第一个举手的参议员发言。会议主席可裁定程序问题(议员抗议发言者违规),但其决议可诉诸全院表决。所以参议员议事主席的职权远不如众议院议长来得广泛。
各政党推举一名参议员担任议席领袖,作为政党主要发言人。多数党领袖负有控制议程的责任,例如安排辩论与表决。各政党另外推举一名党鞭以协助其领导者。党鞭的功能在确保其政党议员的表决结果符合其政党领袖的意愿。
参议院内也有不具议员身份者担任之职位。参议院主管官员为参议院秘书长,负责保管公开纪录、支付薪水、监管补给文具及其他用品,并监督职员。秘书长由参议院助理秘书长佐理。其他的重要官员有纠仪长(Sergeant-at-Arms),为参议院的执法首长,维持参议院议场的秩序与安全;以及国会山庄警察部(Capitol Police),主要在纠仪长的监督下处理例行警务工作。
议事程序参议院参议院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会山庄举行会议参议院如同众议院一般,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会山庄举行会议。参议院议事厅的一端为临时主席主持议事的主席台。主席台下层由院内职员与其他官员使用。议事厅内的一百张议席排列成半圆形,由中央的宽阔走道分隔两边。依照传统,民主党议员坐在中央走道右侧,共和党在左侧,以主席台面对方向为准。每位议员依其在政党中的资深程度选择座位。议程通常安排在星期一至五召开,极少在周六或周日举行。会议过程一般对公众开放,并由C-SPAN频道对外播出。
参议院议事程序不仅要依照法规,还要依照多样的惯例与传统。参议院大多依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豁免自身若干严格的条款。一致同意的协议通常事前由政党领袖协商达成。任何参议员都可以阻挡这样的协议,但实际上极为少见。会议主席行使参议院议事法规,并可警告脱序的议员。会议主席通常使用议事锤维持秩序。
宪法规定,参议院出席过半为法定有效人数。参议院依规章与惯例向来假定出席率到达法定有效人数,除非经清点后证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位参议员都能以“法定人数不足”为由请求清点人数。院内职员接着便进行唱名并记录出席的议员。实际上,参议员们几乎都并不是为了确证人数不足而要求清点人数,而大多是企图暂时延宕时程。时程延宕可达到的许多目的之一,是让院内领袖们各就其立场谈判妥协。当企图利用拖延战术所欲得到的目标达成时,任何参议员可请求全体一致同意撤销人数清点。
在辩论中,参议员仅能在主席召唤时发言。议事主席必须准许第一位举手的议员发言。所以,议事主席对辩论的进行仅能有些许的控制权。依照惯例,多数党与少数党的领袖经协调后在辩论进行中优先发言,不论是否有其他议员先行举手。所有的演说都必须以“主席先生”或“主席女士”来称呼主席。唯有主席可在演说时直呼他人,其他议员必须使用第三人称。议员彼此多不直呼其名,而使用诸如“维吉尼亚州的资深参议员”或“加利福尼亚州的新进参议员”之类的表述。
演说的内容没什么限制,也并不要求演说必须与参议院密切关。
参议院规定任何参议员不得在同一立法日内就单一议案或提案演说超过两次。(立法日自参议院开议日起至休会日止,并不必然符合历法之一日。)演说的长度不受限,于是,参议员们大多可以讲到自己满意为止。通常,参议院可一致通过强制限定时间长度。有些时候(例如,审定预算进行时),成文法强制限定其长度。一般说来,不限时间进行辩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
议事拖延是个以无休止的辩论来中挫议案与提案的战术。议事拖延的方法包括长时间演讲、拖慢动作、以及提出连串的议事修正案。参议院历史上为拖延议事所作的最长演讲是由Strom Thurmond发表的。他说了超过廿四小时却无法成功阻挡1957民权法案通过。参议院可诉诸终结辩论来结束拖延议事。终结辩论大多需要参议院内五分之三的议员支持。若与改变院内规章有关,则须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终结辩论罕有听闻,部分是因为通常需要跨党派的支持来达到必要的压倒性多数。若参议院真的诉诸终结辩论,并不会立即停止辩论,而是限制在此之后的辩论不得超过一百小时。
在辩论达成结论时,待表决的议案便提请表决。参议院大多以口头进行表决。由议事主席提出待表决案,而议员们回答“赞成”(Aye)或“不赞成”(No)。议事主席接着宣布表决结果。任一位议员皆可质疑主席的评断并要求书面表决。此一请求须有出席议员中五分之一附议,方得认可。实际上,参议员会基于礼貌附议书面表决的请求。进行书面表决时,院内职员依各人姓名的英文字母顺序唱名,参议员们在听见称呼自己名字时应答。错过点名的议员于开放书面表决时仍可投票。书面表决投票在由主席裁定结束后终止,但至少须保持15分钟的开放投票时间。正反双方表决结果平手的情况下,副总统若在场,便有权投下决定票(casting vote);若不在场,该议案便遭否决定案。
委员会参议院为多种目的设置委员会(及其附属委员会),包括复议法案与监督行政部门。委员会的委员们由参议院全体正式任命,但委员实际上是由政党推选。一般说来,各政党视各议员们的喜好,以其资深程度决定入会顺序。各政党在委员会中的席次分配依其整体席占率而定。
多数的委员会事务由16个常设委员会执行。每一个委员会都对诸如财政部或外交部等特定部会具有管辖权。各常设委员会对其具管辖权部会的相关法案进行审议、修订与公告。另外,各常设委员会也审议对具相关管辖权之部会的总统人事提名案。(例如说,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被提名者的司法资格;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审议被提名者在美国国务院之职位。)委员会对有顾虑的法案与人事案具有额外的权力,他们可阻挡法案与人事案进入参议院。常设委员会也监督行政部门各部会与其官员。若要卸除官员职务,常设委员会有权召开听证会并传讯证人与相关证物。
参议院另有若干非常设委员会,称为特选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例如道德特选委员会与年长者特选委员会等。法律由这些专门委员会提出,虽说繁重的立法工作是由常设委员会来执行。委员会可随意因任何特别理由而设立。例如说,参议院水门事件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调查水门事件丑闻。这些临时性的委员会于履行其职务后宣告解散。
最后,参议院也有共同联席委员会,包含参众两院议员。有些共同联席委员会监督独立的政府组织。例如说,图书馆共同联席委员会监督国会图书馆。其他共同联席委员会用以作出咨询报告。例如说,有这么个租税共同联席委员会。法案与人事案并不提交到共同联席委员会,所以,共同联席委员会的权力低于常设委员会。
参议院每一个委员会与附属委员会都由一个主席(一定是多数党籍)领导。过去,委员会的主席资格纯粹取决于资深程度,其结果是若干老迈的参议员尽管年老体衰,仍持续担任主席。现在,委员会主席理论上由选举产生;但实际上,资历因素很少被排除在外。主席职权广泛,可控制委员会议程,并可阻止委员会通过通法案或人事任命案。虽说有些例外,思想新潮的委员会主席并不会强力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仅次于主席的委员会委员是由少数党担任的委员会发言人,通称副主席(Ranking Member)。在情报与道德两个特选委员会中,通称最资深的少数党委员会委员为副主席(Vice Chairman)。
立法职能大多数法案会送入国会两院其中之一。宪法规定“所有将增加岁入的法案应由众议院首倡”。所以参议院无权提案征税。参议院所无权倡议的拨款法案或授权开支联邦资金的法案,众议院可自行提出。历史上,参议院曾论争此一众议院拥护者所提出的解释。然而,众议院就是拒绝审理参议院提出拨款法案,因此于事实上奠定了这项论争的结果。宪法阻拦参议院讨论岁入相关法案是基于英国国会的运作方式,在英国只有下议院可行提出该种议案。
虽然不能自行提出岁入法案,参议院仍有权对之修订或驳回。正如伍德罗·威尔逊写道:
参议员(对岁入案)的修订权已达到所能容许的最宽松范围。上议院可以加入自己喜欢的条文,可以完全与初始提案无关且插入全新的条款,调整开支数目甚至其目的。就从众望所归的会议厅所送来的资料而言,他们立下的是全新的法条。
包含岁入法案在内,任何法案都须经参众两院认可才能成为法律。两院必须通过完完全全相同一致的法案版本。若有不同,可召开两院议员联席的协商委员会(conference committee)解决。法案通过参议院的流程,请见国会法(Act of Congress)。
分权制衡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得到参议院“建议与认可”后任命人事。须得参议院认可的政府职位包括内阁阁员、联邦行政部门首长、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与联邦法院法官。参议院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部门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较次要的人事。通常来说,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但相当少见。人事案由参议院全体审议。多数任命案会得到通过,驳回内阁人事案特别少见。(美国历史上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彻底驳回)
参议院对人事案的同意权是有些限制的。例如,宪法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建议与认可而于国会休会期间任命人事。休会任命仅暂时有效,该职务于下次国会议期开始时再度出缺。尽管如此,总统经常作休会任命以避过遭参议院驳回任命案的可能性。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认为,尽管行政官员之任命须经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可,但其解职并不需要。
参议院在条约批准上也有重要的角色。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建议与认可后方能批准条约。然而,并非所有国际协定皆属条约,故无须经参议院认可。参议院曾通过法律,授权总统不经参议院而缔结行政协定(executive agreement)。同样的,总统亦可经由国会两院之一的相对多数之同意以签署国会-行政协定而无须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协定或国会-行政协定两者皆不见于宪法条文,暗示著闪避条约批准程序为违宪。然而,这些协议的有效性已由最高法院确认
参议员有弹劾的权力。上图为弹劾总统安德鲁·强森(Andrew Johnson)时的情形。宪法授权众议院因“叛乱、贪污或其他轻重罪行”而弹劾联邦官员,并授权参议院作同样的尝试。若在任的美国总统受弹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须主持其审判。在弹劾审判过程中,参议员须坐镇监视与监证。有罪判决须在场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判决确定的政府官员自动解职,参议院可进一步禁制被告将来再任公职。在弹劾过程中不准有其他的惩处。然而,被弹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对罪行惩罚。
在美国历史上,众议院曾十六次弹劾政府官员,其中七位官员遭判决解职(其中一人在参议院完成审判前辞职)。只有两名总统曾遭弹劾:1868年的安德鲁·强森与1999年的比尔·柯林顿。两椿弹劾弹劾案都以失败告终。在杰克逊一案中,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未达判决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
在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中,授权参议院在没有副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副总统。第十二修正案要求参议院自选举人团得票数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选举人团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见。在美国历史上,参议院仅有一次须打破此种僵局。在1837年选出Richard Mentor Johnson时,打破僵局以选出总统的权力属于众议院。
各国上院国家 | 上议院名称 | 上议院议长 |
阿富汗 | 阿富汗长老院 | 法扎尔·哈迪·穆斯林姆亚尔 |
阿曼 | 阿曼国家委员会 | 叶海亚·本·马哈福兹·蒙泽里 |
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参议院 | 拉巴尼 |
巴林 | 巴林协商会议 | 阿里·萨利赫·本·阿卜杜拉·萨利赫 |
不丹 | 不丹国家委员会 | - |
菲律宾 | 菲律宾参议院 | 皮门特尔 |
哈萨克斯坦 | 哈萨克斯坦议会上院 | 卡瑟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 |
柬埔寨 | 柬埔寨参议院 | 赛冲 |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上议院 | 维纳斯瓦兰 |
日本 | 日本参议院 | 伊达忠一 |
塔吉克斯坦 | 塔吉克斯坦议会上院 | 马·乌拜杜洛耶夫 |
乌兹别克斯坦 | 乌兹别克斯坦参议院 | 尼格马季拉·尤尔达舍夫 |
印度 | 印度联邦院 | 哈米德·安萨里 |
约旦 | 约旦参议院 | 费萨尔·法耶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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