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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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

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 次浏览 | 2022.08.03 15:46:12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精选百科 本文由作者推荐 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裁定。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审理经济案件。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中文名

人民法庭

职能

制作和发布判决、裁定 

审理案件

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分布

各个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 

人民法庭的设立条件

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

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人民法庭审判案件

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工作

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执行案件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但涉及执行审查事项或者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人民法庭执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业务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负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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