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英文翻译原为State Nationalities Affairs Commission,现已改为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缩写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外文名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中文简称国家民委
英文简称SEAC
官网www.ac.gov/
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1]
主要职能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部门机构组织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专职委员2名。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等8个职能司(厅)。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的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辖有民族大世界商场、国家民委招待所等。
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民委辖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还招收一部分汉族学生。国家民委所属的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学院承担着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部分工作。
国家民委辖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民族博物馆、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民族团结杂志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社、中央民族歌舞团、民族文化宫及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等。原属国家民委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旅行社等企业已与机关脱钩。
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工作,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国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机构设置办公厅: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安排委领导活动;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和国家民委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会议活动管理和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委内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委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10周年庆祝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和有关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值班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在京直属单位文电、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起草民族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担民族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参与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老龄、残疾人、双拥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检查司: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发展司: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负责规划管理和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宣传司: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承担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指导直属文化宣传单位的业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技司: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款;指导民族语文机构和直属民族院校业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研究拟定民族事务方面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规划;承办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境外少数民族同胞的有关情况,承办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归口管理民委系统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司:承担国家民委部门预算、机关本级财务收支和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国家民委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司: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直属社团管理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承办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纠风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学习和有关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工作;具体组织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承办老年大学有关事宜,组织开展老龄教育和文体活动;负责办理离退休干部丧葬事宜;负责局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研究室(民族问题研究中心):起草有关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综合性的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工作重大问题,以及世界民族问题、涉港澳台民族问题和人权问题的研究;组织、协调国家民委重大调研活动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验收及评奖等工作;指导全国民委系统的民族研究工作,联系有关民族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组织并参与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和有关民族工作决策咨询论证活动;整理、编撰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重要文献,负责编发有关刊物和年鉴;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民委系统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政府网站,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承担组织、协调、联络、指导民族地区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起草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草案;承担组织制定少数民族古籍重点项目规划及全国性重大课题的规划与实施工作;承担指导少数民族古籍人才培养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资料、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古籍》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宣传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服务中心(局):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委机关保卫、人民防空、交通安全、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运动和义务献血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和人民防空的业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成员历届主任李维汉
乌兰夫
杨静仁
司马义·艾买提
李德洙
杨晶
王正伟
巴特尔
现任领导主任、党组书记:巴特尔
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刘慧(正部长级)
副主任、党组成员:陈改户、李昌平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周小莹
专职委员(副部长级):张京泽
副主任、党组成员:石玉钢
委员制度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工作关系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国家民委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国家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委员名单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旅游局、宗教局、法制办、新闻办、银监会、证监会、中医药局、扶贫办、中国铁路总公司。
委员单位主要职责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委员单位具体职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整体发展;在国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社会事业发展。
教育部: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政策;统筹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统筹指导民族地区、内地民族班教育结构调整、理科教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和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对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及教育发展中的特殊性工作;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采取共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国家民委所属院校的建设和发展。
科技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施,加快民族地区科技进步;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统筹和优化国家科技资源在民族地区的配置,推动开展区域间科技合作;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级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拟定推进民族地区工业和通信业发展以及“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相关政策;指导和支持民族地区特色工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以及通信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公安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民政部: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区划地名、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特殊问题。
财政部: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有关建议,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民族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的财政转移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民族地区工资福利政策。
国土资源部: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环境保护部:协调和指导编制民族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指导民族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协调支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和能力建设;开展民族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评估与考核;研究拟定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政策;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又相对贫困的民族地区,开展生物多样性恢复与减贫示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民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民族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拟定民族地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交通运输部: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公路水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地区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业部:研究民族地区农牧业、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问题,拟定优惠政策措施。在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牧业、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农牧民、开拓农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商务部:协调解决民族地区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政策;支持边境民族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协助国家民委做好民族贸易政策的组织落实等工作;加快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商品市场调控,推动民族地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做好边销茶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障边销茶市场供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民族地区接受国际组织援助、吸引外资、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给予积极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前提下,积极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要求;积极支持民族地区的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人才培养计划。
文化部: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卫生计生委: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研究民族地区卫生计生方面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民族地区卫生计生状况的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拟定和协调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政策。
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监管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引导、支持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带动和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税务总局:研究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在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会同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处理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体育总局: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民族地区食品药品方面的特殊问题,在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支持民族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务的开展。
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民族自治地方贫困监测和民族地区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地方统计部门提供民族自治地方、陆地边境县、牧区半牧区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武陵山片区和民族乡镇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联合编辑出版《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等。
旅游局:研究拟定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培育和完善民族地区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市场开发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民族地区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指导民族地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宗教局:指导民族地区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推动民族地区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支持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做好散居区少数民族的宗教工作。
法制办:根据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立法要求,研究有关民族方面的立法问题,拟订相关立法计划,承办民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新闻办:指导和协调中央主要外宣媒体开展有关我国民族政策及其实践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对外宣传报道。举办新闻发布会,积极介绍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和进展。组织撰写发表政府白皮书,全面、系统、准确介绍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进国际社会的了解、理解。为境外媒体记者采访我国民族问题提供便利和服务,推动其做更多客观、准确报道。组织开展互联网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网上正面宣传力度,对不良有害信息及时删除和封堵。
银监会:积极参与扶持民族事业发展工作。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证监会:研究促进民族地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资本市场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民族地区企业通过中小企业私募市场进行直接融资;鼓励保荐机构到民族地区培育优质上市资源;鼓励证券交易所到民族地区通过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普及资本市场知识;支持民族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民族地区扩大试点;支持民族地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维护民族地区资本市场稳定。
中医药局: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相关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照顾;支持和促进“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
中国铁路总公司: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需要国家铁路运输提供保障的相关问题;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国家铁路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研究提出促进民族地区民国家铁路发展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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