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北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中文名河北省财政厅
性 质政府组成部门
职 责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人员编制182名
领导信息高志立党组书记、厅长
职责调整河北省财政厅(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四)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承接财政部下放的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省与市县、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主要职责(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省年度预决算草案;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承担财政体制管理的责任。负责拟订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设区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组织实施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五)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职责。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支出、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负责管理省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的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省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三)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三)预算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承担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办理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汇编全省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资金管理,负责政府债务的统计决算;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提出对设区市以下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承担工商、地税、质监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等系统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
(四)市县财政处。
拟订省对市、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省对市、直管县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提出对设区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六)财政监督处。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省级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
承担省级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九)社会保障处。
承担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农业处。
承担省级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拟订农村、农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督导、检查和落实;指导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农民负担状况监测和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处。
承担省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十二)涉外处(省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
承担省级涉外、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全省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制度;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对外财经交流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及方案,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和磋商工作。
(十三)企业处。
承担省级国有资产、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处。
承担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核、批复。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
(十五)综合处。
分析预测全省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预算绩效管理处。
研究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省直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负责组织和监督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的执行;负责对省级财政支出(含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支出)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问责和奖惩建议;负责绩效评价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七)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撤销等事项;组织实施国家的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八)条法处。
组织拟订全省财税立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九)税政处。
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研究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的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
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河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8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兼任副厅长(不占财政厅厅级领导职数),处级领导职数64名(含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3名)。
其他事项(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央授权,河北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地方税收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由河北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地方税收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河北省财政厅备案。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职责的划转工作,具体方案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之前仍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
(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和省直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建“预算管理局”和“国库支付局”两个挂牌局。由两位副厅长分别兼任预算管理局局长、国库支付局局长。预算处、市县财政处、预算绩效管理处和预算编审中心处长(主任)兼任预算管理局副局长;国库处、省级财政支付中心处长(主任)兼任国库支付局副局长。上述调整,不增加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从河北省统计局获悉,今年1至5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273.2亿元,同比增长1.14倍。[1]
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意见,明确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监管机制,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养老托育公共服务体系。[2]
办事指南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强化源头控制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非税收入征缴管理,配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使用,重新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是单位购领财政票据的凭证。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医疗单位,作为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单位财务部门在向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申请核发新版《购领证》时,须持以下证件、资料:
(一)机构设立和编制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五)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认真填写《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附件1)并在表上加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七)具备罚没职能的单位还须提供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以及法制办核发的《罚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属于医疗收费的单位还须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批复、省直定点医保资格证书和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属于计量检验、产品质量检验等收费的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材料。
(十)社会团体须提供社团登记证书、学会(或协会)章程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复印件。
二、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如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应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撤销单位使用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单位登记造册报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后核销。
三、从2010年11月10日起核发新版《购领证》。财政票据交旧换新,旧版票据购领证同时作废,换证工作于2010年11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四、缴纳重点项目建设资本金和再就业资金的单位需携带支票将本年度应缴款项一并交齐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附件:1、《河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
2、财政票据购领证分期分批换发时间表
领导信息高志立党组书记、厅长
赵文海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李殿京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高云霄党组成员、副厅长
杜彦卿党组成员、副厅长
牛金禄党组成员、副厅长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分党组书记
姚绍学党组成员、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副厅级)
徐联中副巡视员
石树鹏副巡视员
赵建国副巡视员
参考资料本文发布于:2023-06-07 04:0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92/22043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部门).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部门).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