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
中文名社会舆论
特点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
中国古代称之为“舆诵”、“舆颂”、“清义”
社会舆论概论 社会舆论
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事件,包括人们的思想、行为以及相互关系等各个方面带有某种倾向性的议论。道德领域中的社会舆论是道德评价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道德发挥作用的一条重要途径。一般地说,社会舆论对道德的行为加以赞扬,对不道德的行为加以谴责,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起到抑恶扬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进步的还是反动的,取决于它所依据的道德标准及其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和条件。在以往的阶级社会中,不论革命阶级还是反动阶级,都很重视社会舆论的作用。剥削阶级总是利用他们手中的政权和舆论工具,不断制造有利于巩固他们统治秩序的社会舆论。相反,在劳动人民中却存在着与统治阶级相对立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通过自觉或自发两种形式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这种自觉的舆论方式,对人民群众进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道德教育,批判和抵制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和道德观念,以改变社会风气。[1]
举例:职业道歉人应恪守职业道德
或许,龙城的许多市民还是首次听说职业道歉。很多人还以为,道歉是自己的事,如果连道歉都要雇人的话,那么道歉还是道歉吗?这样的担心其实不无道理。尽管职业道歉登陆中国已有8年,可在职业道歉从无到有,再到遍地开花的几年时间里,其争议依然无处不在。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道歉是人际交往中的“润滑剂”,是调整社会秩序和增加社会和谐程度的良药,也是我们履行自己道德义务的表现,可是,职业道歉的出现,事实上掩盖了个人道德义务的履行,因而既无法达到道歉的目的,甚至还破坏了道歉的本来意义,把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因素物化为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法则。实际情况是这样吗?笔者以为不是。我们正处在一个充满变革的时代,经济飞速发展,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在此基础上,许多时候人们尽管做错了事情愧对于人,却会出于内在或外在的原因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歉意,从而在心里形成某种隔阂,久而久之,也就损害了原本美好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自然形成了对职业道歉的需求,而职业道歉的要义也不在于由谁道歉,而是表达的是谁的歉意。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也是大势所趋,职业道歉的出现与职业陪床、职业导购等一样,事实上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而具备社会合理性和存在的积极意义。当然,职业道歉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职业道歉就真的十全十美,其显著特征是,职业道歉既然作为一种职业,就应当有相关规定,并受其制约。其实,多数人对职业道歉持怀疑态度正是因为对道歉这一职业缺乏足够的认识。试想,如果职业道歉从业者只关注道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去过问道歉是否真诚、合情合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充当了“道歉人”的工具的话,那么职业道歉就不应该存在。所以,我们所应该做的不仅是承认职业道歉作为一种职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还要将其纳入相应的职业道德范畴,从内外两个方面对职业道歉从业者进行监督和制约,只有这样,有关职业道歉合理性的种种争议才有可能平息。换句话说,就是职业道歉从业者应恪守职业道德。
舛误谬用为了阐明社会舆论的概念,首先要对21世纪初社会上关于社会舆论概念的舛误与谬用情况进行简单的说明。
社会舆论
舛误与谬用之一:把大众传媒或媒介的言论等同于社会舆论
尽管大众传媒有“舆论界”的别称,尽管大众传媒上的部分言论可能代表了一定范围内的舆论,或者这些言论本身就是舆论领袖或一般舆论人作出的,但一方面不是媒介上的所有言论都是舆论或舆论的体现,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上的某些言论尽管以社会舆论的姿态出现或自诩代表社会舆论,但实际上并不反映现实公众的意向。
我们经常看到的“新闻舆论”这一提法是否说得通呢?从理论上说,除了虚假新闻外,新闻是事实的客观报道,所报道的事实有可能成为激起社会舆论的舆论客体,也有可能就是已经存在的舆论意见或舆论状况,前者成了社会舆论形成的基础,后者虽然也是客观道,但客观上起到了传播和放大社会舆论的作用,但是两者本身都不是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
从另一个视角看,假如说媒介言论就是舆论,那么谁是这些舆论的主体呢?是媒介?不是,因为舆论主体首先得是人,而且是参与舆论发起、表达或传播的人,媒介只不过是舆论表达和传播的途径、手段和工具罢了。当然,媒介作为一种人群的自由组合,具有舆论公众的某些特征,即看上去媒体自己在发表意见、传播舆论,它可以被当作“拟态公众”,但绝不是舆论真正的主体。
舛误与谬用之二:把民意等同于社会舆论
民意与社会舆论的区别。二者区别表现在:其一,外延不同。社会舆论大于民意,社会舆论包括代表民意的舆论和不代表社会舆论的舆论。其二,规模不同。社会舆论的规模可大可小,而民意一般是指较大范围内的民心倾向。其三,存在形态不同。社会舆论一般是能被直接感知的,而民意有时却未必能被人直接感知到。民意有显性形态和隐性形态,尚未表达出来的隐性形态的民意需要通过民意测验或出现了违反民意的事件后才被凸显,才被人感知。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当沉默的民意被测出或激出,又有适当的环境条件便于民意表达,民意就会转化为一种公开的舆论表达;同样,当代表民意的舆论被压制、转移,就会转化为无声的民意;当代表民意的舆论被人为操纵,这种舆论就有可能异化为违反民意的舆论,即民意被强奸。
舛误与谬用之三:把众意或公意等同于社会舆论
卢梭指出,人民的意见有众意和公意两种,众意是人们的相同意见和不同意见的总和,而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众意的最大公约数。显然众意不等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一种倾向一致的集合意识。公意,假如不带褒贬色彩,含义与社会舆论相当,但公意又不完全等同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众人议论、意见表达、交流、碰撞和整合的结果,而公意却不一定如此,如事先未经讨论,忽然就某一公共事务要求全民表决,由此形成的公意就不是社会舆论,尽管此后它可以转化为社会舆论。
保障规范法律是社会舆论监督的后盾今天社会舆论监督的现状与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还不相适应,拒绝记者采访,恫吓威胁记者,蓄意嗣攻、殴打记者的事件经常发生;肆意封锁民众的消息,捏造虚假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
当然,21世纪初舆论监督的困境或尴尬,除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一些人对舆论监督的“不适应”以外,还与我们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作一种力量——种扞卫社会公正、推动和会进步的力量。而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的保障。”我们不仅没有一部完善的新闻法规,而且没有作为替代的舆论监督法。正如马克思所言“应当认为,没有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受的自由仔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我们应该制定一部完善的《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赋予民众和传媒监督的权利。21世纪初各地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保护舆论的监督,这已经向我们昭示了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社会舆论需要法律规范。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历史上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这一点文革就给我们了血的教训。“苏格拉底的申辩未能逃脱一死,受舆论影响而从小对其抱有偏见的雅典人通过真正的民主程序杀死了他。当道德宣判代替了法律逻辑,狂热的情绪代替了理性的思考。民众不仅可以把路易十四处死,也可以将丹东、罗伯斯庇尔毫不犹豫的推上断头台。”
“程序的公正性是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以此为中心,可以引申出程序中立和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以及程序自治原则。”法官作为裁判者应以无歧视无偏见的中立态度,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以冷静的职业思维和法律理性对案件作出评议,而裁判结果的产生则是由这一公正审判程序所唯一决定的。但是这一切都可能因为新闻媒介煽动性的热点炒作和情绪化的宣传而陷于危机。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不利于司法独立。
一些报刊舆论监督不当,报刊的社会功能亟需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是中国报纸、期刊的一项重要职能,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于改善民主法制具有积极作用。当前,一些报刊在开展舆论监督方面存在误区,比如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报道不计后果抢新闻,认为这是舆论自由;对于被监督者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对一些基本事实不加核实随意报道,认为什么事都要核实,新闻就变“旧闻”了。舆论监督是体现报刊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缺乏社会责任感,舆论监督就会走向反面。因此。我们应该完善法制,加强对社会舆论的规
作用司法发展需要社会舆论的理性监督.1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体制的完善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完备的司法体制要求法官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公众普遍地对于法院、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具有信心,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那么舆论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理性的司法体制过程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社会舆论监督有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中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完善阳光工程,借助社会力量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加强了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官的素质,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同时,也更能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范,使之发挥其有利的一面,防止社会舆论起到负面的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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